[摘 要]典权制度在我国有千余年的历史,并且已经具有一个完善的体系,但于现实中却呈现日趋式微之势。本文在分析了典权存在的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典权标的范围,以此充分发挥它的价值,赋予其第二次生命。
[关键词]典权 标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飞机 船舶 汽车 一体原则
典权是指出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典物,并对其使用,收益的权利。是我国固有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在解放前曾为人们广泛适用,然时至今日却呈式微之势。学术界对于在我国物权法中是否规定典权制度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典权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所不可取代之处,具有融通资金,提高整个社会资源利效率的作用,应予保留。但为了充分发挥典权制度的价值,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典权之标的不仅限于房屋还应包括其它一些不动产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飞机,船舶,汽车三项动产。
一, 典权制度存在的价值
典权废除者所持的理由主要有:1,典权的产生是因为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败家,受人耻笑。而现在人们思想观念已变,无需再保留。2,现代融资手段众多,其融资功能完全可由抵押担保,不动产质,银行贷款取代;其用益功能亦可由租赁,买回合同取代。3,目前的现实生活中出典现象已十分稀少,典权制度趋向式微,保留典权已无意义。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
(一),心理因素于立法时是一个不应忽略的因素。
首先,中华民族情感中历来就有(即使现在也不曾遗弃)故土难离,落叶归根情结。现在我国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农民进城务工,本市公民到外省市做生意及出国等现象越来越稀松平常。倘若他们想保留自己的房屋待回乡养老时用,出典不可不谓是一个好的选择。其次,对私有财产的重视和固守是一种普遍的心理。虽然现在市场经济发达,人民观念有很大变化,不再视出卖不动产为对不起祖宗的羞耻之事。但是,不动产毕竟价值很大,是人们生存的十分重要的物质基础,对它的所有权的有无,对人的心理影响有很大的不同。“出典”而非“卖掉”,出典人的心理上会多一些安慰,感情上更易接受[1].
(二),典权具有融资及用益双重经济效用,同时于用益方面又体现着双重用益性价值,是最大限度发挥物的价值潜力的重要手段。
首先,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典权人可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典价的担保和取得典物所有权的期待权;出典人可保有典物的所有权而同时获得相当与买价的资金运用,以此,发挥了典物的双重经济效用。其次,典权人处于近乎所有人的地位,可依其意思以任何方式对典物使用收益,亦可出租典物,转让典权,于典权上设定抵押担保;出典人因仍为典物的所有人,可转让典物,于典物上设定抵押担保,以此,典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的利用。最后,典权制度具有担保抵押,不动产质,银行贷款,租赁,买回合同,买卖等制度所不可取代之处[2].由此可见,典权制度是促进资金融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一项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三),典权制度在目前的现实社会中日趋式微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究其原因有三:第一,在大陆的民事基本法中未规定典权制度。一项制度只有由法律正式确认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点是不能由司法解释或批复取代的。因为后者不利于人们对制度产生内心确信和安全感,也不利于人们对制度的普遍了解,防碍了制度在现实社会中的适用。第二,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我国实行福利分房和计划经济,典权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制度基础和现实基础。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市场经济,但新成长起来的一代人对典权制度却是陌生的。第三,一个制度最初产生必有一定的社会因素,但随着社会变迁,原本的这种因素必将渐渐消亡,因而在典权传统因素失去作用而其潜在的新的价值却未被发现或利用时,其呈现式微之趋势也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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