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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研究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利益冲突的协调策略,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作出了艰难的取舍。如何通过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当规定,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就是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例外规定;回复请求权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这一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概念的界定,在一般意义上并无不妥之处,但考虑到,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都已承认了不移转占有即可取得动产权利的动产抵押制度,而对动产抵押权得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基本没有异议。这就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传统概念〈包括构成要件〉提出了挑战,面对来自生活实践的挑战,理应适时调整)。近现代民法上,由于该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方面的巨大功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普遍确认了这一制度。该制度的确认,在民法上确立了一项裁判规范。这一裁判规范所内含的对于权利归属的协调策略,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换取了交易安全。从而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中,作出了艰难的取舍。从该制度实现立法化的第一天起,如何通过对于该制度适用范围的妥当规定,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作为兼顾措施之一,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大多设有相关动产例外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本文拟结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予以研讨,以求为我国的物权立法提供一孔之见。

  一、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

  通过例外规定限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通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限制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一种情形,并不包含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的规范目的内。例外规定的存在,是基于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不同的法律价值、社会目标考量,设置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的特别规范,以缓和、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过度适用的弊端。后一种情形,本身就包含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的规范目的内,通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条件的一般要求,就可以实现限缩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目的。就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与被出卖人等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36·交易安全,就属于后一种情形。本文仅讨论前一种情形。

  关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例外规定,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民法典上的常设性规范所确定的例外规定;一种是通过特别法令上的临时性规范所确定的例外规定。由民法典上的常设性规范所确定的,例外不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动产的范围,有宽狭之分。其中,瑞士民法上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根据《瑞士民法典》第934条第1项的规定:“因动产被盗窃或丧失或因其他反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得……对取得人请求返还。”例外规定既适用于盗窃物和遗失物,又适用于其他非基于所有权人意志而丧失占有的物,即适用于一切占有脱离物。

  法国民法上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款但书的规定:“但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遗失人或受害人……得向占有人要求返还其物;……”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遗失物和盗窃物。日本民法在此问题上基本上效法法国民法,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如占有物为盗品或遗失物时,被害人或遗失人……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例外规定的范围也限于盗窃物和遗失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就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法国、日本民法大致相仿。但在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就法典关于例外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系列举规定还是例示规定,存有争议。采列举规定论者认为,对于民法典的规定应从严解释,如谢在全先生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既明定得回复之物为盗赃或遗失物,而非如德国民法第935条瑞士民法第934条第1项并及于其他非因权利人之意思而脱离占有之物,则本诸上述应从严解释之原则,自不能予以扩张。”[1](P515)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为保护非依其意志而丧失动产占有的人,应采例示论,扩大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2](P152)。苏永钦先生则认为,由于这里并不涉及交易安全和物权保护孰先孰后的原则性规定,立法者只需在技术上区分不同动产来源而异其效果,籍以调和两个不同价值间的冲突,与其拘泥于文字,认定盗赃物或遗失物为善意取得的例外,主张从严解释,不如探索立法真正理由,配合现实社会需要,以决定作限制或扩张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正案初稿,则完全效法《瑞士民法典》的规定,表明了扩张例外规定适用范围的立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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