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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社会对所有权的限制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根据辞海的解释,限制就是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对所有权的限制就是所有权行使的时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不受限制的所有权。有些学者认为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这是值得商榷的。有的学者进而得出由于现代社会对物权进行限制,才标志着物权已经具有公法化的性质,这也是值得商榷的。[①]分析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历史做一基本回顾,然后结合现实,分析目前对所有权限制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对传统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对所有权限制的历史回顾

  所有权的绝对性不是指所有人可以不受限制的行使权利。因为权利是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所有权的行使也必须限制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此,早期的《十二铜表法》即有明文规定,到帝政以后又有改进。罗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相邻利益的限制。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首先受到相邻关系的限制。《十二铜表法》第7条即做了具体的规定: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pes)以便于通行和犁地。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的宽度,直向为8尺,拐弯处为16尺,建筑物的周围应留2.5尺宽的空地以利通行。以后大法官法又规定,房屋有倾倒可能的,邻居得申请法律救济,以预防不测的损害,建造或折毁房屋,若邻居认为有损其利益的,得暂时阻止其建筑或拆毁,至双方明确其权益时为止。

  (2)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如罗马法规定,河流两岸土地的所有人,应在必要的范围内使其土地供公众使用,如行路、拉纤、停泊、系缆、曝晒鱼网等。街道和公路两旁的土地所有人应对道路进行适当的维护;如果道路因水灾或其他事变而毁坏时,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在道路未修复前应任他人在自己道路上行走;奥古斯都时还规定房屋最高不得超过70尺,以防倒塌对邻居造成损害或影响邻居的阳光,特拉雅努斯帝又降为60尺,并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有修理的义务,毁坏的应重新建造。公元2-3世纪时,罗马经常发生住房和粮食短缺,因而对土地和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做了进一步的限制。当时规定,土地荒芜而不耕种,如由别人耕种了,经两年后,土地所有权就属于耕种的人;房屋拆除后,应建筑而不建筑的,则由在其上建筑房屋的人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这是房屋为土地从物的例外。

  (3)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在古代社会,宗教在社会政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有权也要受到它的限制。如前所述,某人未经同意将尸体或骨灰埋在别人的土地上,虽然侵犯了土地所有人的权利,但因为死者属于低级的神,所以不经大祭司或皇帝发布挖掘令,土地所有人不得擅自将尸体或骨灰掘走。

  (4)人道主义或道德的限制。在日常情况下,所有人使用其物,也应维持在一般的合理状态,如在居民区,允许冬天在室内生火取暖而排烟于室外,允许倾倒生活污水等,但不得开设排出过度的烟雾或流出大量废水的作坊。这一原则,一直延续到今天,成为各国民法中通行的原则。

  (5)其他原因的限制。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罗马法对所有权还有其他一些法律上的限制。如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罗马法历史上曾对赠与加以种种限制;被监护的女子和被保佐人,不经监护人、保佐人同意不得出让其要式转移物;优帝一世时,丈夫对妻子嫁妆里的不动产,即使征得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等等。此外,大法官也可以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如某人不负抚养义务,大法官可以下令扣押其一部分财产,经出卖而取得抚养费用。所有权人允许在所有物上设定各种役权、抵押权等,则是所有人对自己所有权的限制。[②]

  以上可以看出,对所有权的限制古已有之,不必大惊小怪。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人类无论对自然界物的开发还是利用能力,都有突飞猛进的发展,比如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能力较低,今天则能力较高: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能力较小,今天则能力较大:比如修建大坝、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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