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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他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限制性物权,它与自物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了民法中完整的物权体系。他物权制度萌芽于奴隶社会,形成于罗马法时期,至近代而趋于完备,它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当今社会中普遍流行的做法——利用他人财产组织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提供了法律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他物权制度建设方面的缺位状况开始得到改变,但仍不理想。今天,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重新构造包括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在内的中国式他物权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作者杨立新,1952年生,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人员;尹艳,女,1969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当今世界,各国立法都越来越重视民法中他物权制度的法律调整作用,并且积极加强他物权的立法建设,使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立法也已经摈弃了将物权归结为单一所有权的传统做法,初步建立了他物权的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他物权制度仍然存在着某些缺陷,因此有必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新构造。

  一

  按照近、现代民法观念,他物权是物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自物权即所有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学界在他物权概念的界定方面没有原则分歧,但不同的学者所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一种是强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认为他物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他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a];另一种是强调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所具有的派生性,认为他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即由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物权”[(2)a];第三种是强调他物权的限制性物权属性,认为“此等权利,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之负担,而限制所有权,故称为限制物权。又均系在所有人之物上所设定之权利,故又称他物权”[(3)a]。

  为他物权下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并非易事。以上三种表述虽各有特点,但亦各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我们认为,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法定物权。这一定义概括了他物权的如下法律特征:

  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之间最本质的区别。他物权不能也毋需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便无法存在。

  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故所有权可称为母权,他物权可称为子权[(4)a]。同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5)a]。因而,这种物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在一般情况下,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仍受所有权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为内容的他物权,也必须受所有权的支配。

  4.他物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并非自由发生的物权。依照法律规定的他物权有留置权等,依照合同约定的他物权有抵押权、典权等,它们无疑都是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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