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中,有一些涉及意识形态或者大的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特别的勇气(这一点正是目前法学界和立法部门最缺乏的),也需要全社会的共识。
一 物权法中的私有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属于私法,物权属于民法中的私权。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基本的地位,是一系列私权中最基本的私权。
提到物权法的基本问题,我们马上就遇到了制定物权法面临的最大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私有财产。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继承了前苏联的传统意识形态,在此之下,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上总是受到歧视。
按照过去的社会主义学说,个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体现,而私有制就意味着剥削和压迫,因此社会主义的基本使命就是消灭私有制。正因如此,过去几十年,我国开展了无数次针对私有财产的革命运动。个人所有权在我国受到了极端的压抑,其惨烈的程度远远超过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样一来就可以理解了,为什么过去我国对私有财产的详细法律规定放在婚姻法和继承法里。因为人们所说的私有财产,也只是婚姻法或者继承法中规定的那些少量的衣物、存款、书籍等,人们也只有在婚姻破裂、财产继承的时候,才涉及到私有财产的法律问题。这种将公民私有财产压抑到极端的情形,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过。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虽然确立了鼓励私有财产所有权发展的政策,但那些仇恨、压抑、贬低私有所有权的观念,到现在还没有彻底清除。
以我国立法政策的独特意识形态背景和人类物质文明发展的历史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这种意识形态的缺陷。
从总体上看,人类历史就是个人私有财产利益逐渐得到尊重的历史。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财产权成为受到宪法承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连马克思也说,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总之,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表明,从来没有一个法律制度象私人所有权那样,能够激发起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只要法律能够正当地利用人类的愿望,国家和社会就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财富就能够得到积累和增加。不仅外国如此,中国也是如此。孟子早就说过,有恒产者有恒心。它的意思是说,如果老百姓有恒产,就会对当地社会有恒久稳定的心理,他们就会爱国家、爱社会,国家因此也才能稳定。我希望这句话成为物权法的标志。
长期压抑、歧视私有财产,在法律实践上也造成十分消极的后果。比如众所周知的“红帽子”现象,也就是民营经济被迫“挂靠”的现象。所谓挂靠,指的是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的当事人开设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时,为取得“所有制”上的优势,寻找一个公有制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并将自己开设的企业或者组织作为该单位的名义上的下级单位,从而获得国家登记机关承认的“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身份的做法。这种做法也被称为带“红帽子”。
挂靠是中国特有的现象,在中国的各地均为常见。这一现象的背景是中国企业开业登记必须登记其“所有制性质”,而非公有制企业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行政管理方面均受到歧视,尤其是在经营资金短缺时,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得不到银行正常的贷款,而在税收检查、工商管理检查时,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却常常莫名其妙地成为“重点”。故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常常要采用挂靠的方式来避免不公平的待遇。但是,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在挂靠时不可能获得其所谓的“上级”任何的投资,反而还必须定期地向其交纳管理费。更有甚者,在挂靠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与其“上级”发生产权纠纷时,他们常常得不到政策和司法支持。最近以来经常发生“红帽子”纠纷,其起因大多是由于这些“上级”单位侵害挂靠企业或者经济织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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