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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的法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权利是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创设的。在任何时候,法律都不会拒绝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确认新的财产权概念,以及与这种概念相关的种种法律制度和规则。在我国,“产权”正在日益成为一个经济学和法学上的重要概念,随着产权理论在财产法的经济学分析方面取得的突破性进展,产权问题也成为法学家们关注的对象。但是,“产权”至今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一个经济学术语,而并没有获得法学理论上的正式承认。 本文试图通过对产权概念的分析,说明产权是一种与现代经济生活相适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财产法现象,并试图通过对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交易的分析,进一步展示产权在现代商法领域中的应用前景。

    [关键词]产权 法律分析 经济学分析

    一、产权的概念

    (一)“产权”一词探源

    按照长期以来的中文惯用法,“产权”为财产所有权,尤其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同义词。不仅辞书上这样解释,有些法规也是这样使用的。例如,《辞海》解释为:“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如土地、矿山、厂房设备、房屋等的所有权。”[1] 《法学辞源》解释为:“财产的所有权。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2] 建设部1990年12月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近二十年来法学和经济学对“产权”一词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法学上的一个显著例证就是“知识产权”。确切地说,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都属于以无形财产为标的的集合权利,[3] 并且具有时间性,因而与所有权有很大差别。此外,“产权”一词也已经被用于企业法领域。例如,在80年代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的讨论中,我国法学界就有人提出“法人产权”的概念,以试图说明在国家所有权存续状态下企业法人享有的对企业财产的现实支配地位。[4]

    我国经济学家对“产权”的用法也并不局限于“财产所有权”范畴。例如,刘诗白教授认为:“产权property rights或译为财产权,它有两种涵义,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支配权。”“产权的涵义,不仅仅是指财产所有权,而且也包括财产支配权,或实际占有权。财产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所有制的具体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在所有制出现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会有这样一种财产关系,这就是:人们对经济物品没有所有权;但是却拥有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程度的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可简称为实际占有权。”[5] 青年经济学家张军也认为:“对于一个产权制度来说,完备的产权(property rights)总是以复数名词出现的。”他认为,产权包括了使用权、用益权、决策权和让渡权。[6]

    (二)英美法上的产权概念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学术界使用的“产权”一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外来词。至少可以说,学者们对产权概念的理解较多地受到了英美财产法和美国产权经济学的影响。以上引用的刘诗白、张军的论述,都直接在“产权”后面加上了“property rights”这个英语词。我在1988年论述法人产权时,也是在“property”的意义上界定“产权”概念的。[7] 至于“知识产权”概念,众所周知,是一个外来词,它在英文中写作“intellectual property”。[8]

    按照英美财产法的概念,“property”一词具有双重涵义:一是指人们所拥有的对于物的权利,二是指作为这种权利的客体的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其中,前一种涵义处于主导地位。《不列颠百科全书》指出:“property可定义为一种支配经济财物的排他性权利;它是对关于权利与义务、特权与限制的概念的称谓。”[9] 《牛津法律指南》指出:“Property这一术语适于被用作表示所有权,例如在法律规则规定物之产权转移的情况下。”同时又指出:“最好是把产权理解为不是一种单一权利,而是若干不同权利的集束(bundle),其中的一些权利甚至许多权利可以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让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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