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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指导思想的一点看法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物权法的制定是为以后民法典的制定而作准备的,物权法以后将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它的基本精神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应该是一致的。但物权法草案中根据所有制的不同,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同民法的平等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对财产应一体保护。

  [关键词]指导思想,所有权的三分制,民法平等原则,一体保护

  物权法草案中的指导思想指导着物权法草案的整个制订过程,它是物权法草案中最重大的一个问题。传统法律政策的基本特点是按照所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强调公共财产优先受保障的神圣地位,压抑个人私有财产权利范围,这个指导思想在民法通则上体现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宪法上体现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按主体不同身份划分所有权种类的作法似乎已成了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毫无争议的结论,法工委的草案也是采纳这种思想的。草案中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分类是同我国传统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这种意识形态和物权立法是极不协调的。孙宪忠认为,中国“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语,在今天既是对于个人的鼓励,也是对于立法者的期望:它要求立法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国家和事业才会有持久的信心与爱心。” 其实,早在1999年10月,由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牵头,孙宪忠等人参与,社科院法学所成立物权法课题组,编制完成了《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并提交给立法机关。该建议稿提出的立法指导思想便是“合法财产一体保护”,其侧重点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只考虑财产的取得。只要财产是合法取得,在法律上同样对待、同样保护。我们来看看现在的物权法指导思想在哪个方面是不合理的。

  首先它是缺乏立法的科学性的。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将所有权区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然后给予其不同的地位。这就是所谓的“三分法”。 这种立法模式与市场经济国家的物权立法区别大。在市场经济国家里,立法并不按照主体区分所有权的类型,因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凡是合法的主体,在法律上必然有权取得一切法律许可取得的权利。依据公法与私法职能的划分,在所有权基本立法中区分主体是没有必要的。禁止或者限制某种主体取得某种所有权的立法,只能是行政法,而不是民法。①还有“三分法”根本概括不全,它不包括法人所有权,尤其是在立法上根本否定了财团法人所有权这一所有权类型。因为,社团法人的所有权,比如公司的所有权,有时还可以被勉强地解释为共同所有权,但是财团法人的所有权,则无论如何无法解释为共有。因为这种法人没有成员,它的所有权,就是依法人资格享有的所有权。

  我们再来看看物权法跟民法典的关系。民法典被称为市民社会的大宪章,与一个国家的宪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中国自认识到民法典的重要性后,迫切需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而要制定民法典,又需要先制定物权法。只是因为无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采取德国的民法典模式,还是瑞士民法典的模式,均需要在民法典中设立专门的一编即物权编辑中规定物权的制定。对于物权编在民法典中的位置有所争论,但对物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归于民法典中却是同一意见的。

  既然物权法草案是以后民法典中得一编,那么物权法草案的指导思想与民法的基本精神也应该一至。众所周知,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市民社会的产物,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同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有密切的联系;②民法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基础之上的,其任务在于为商品关系赖以正常进行的经济条件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这就决定了民法在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时,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并把这种客观规律上升为主观法则。它最基本的精神是平等。无论是哪个市场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而平等的主体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财物,法律都会给于平等的保护,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有差别。因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一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是不能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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