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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财产托管制度在罗马法上便已出现,其规定的某些原则后来也为法国古代法所采用。但在法国现代法上,虽然存在并继续出现财产托管的某些特别规则,但并不一般规定。对此,法国一些学者发出“改革立法”的呼吁,并对有关问题作过一些理论研究。[1]这些研究成果, 对于我国物权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 托管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托管财产所有权是(propriété fiduciaire)是财产托管制度(Fiducie)的产物:根据一项法律行为(一般为合同,某些情况下也可是赠与),财产所有人(称为托管人-le fiduciant )将有形财产者或者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临时地、完全信赖地转移给另一人(称为托管受托人或管理人-le fiduciaire),后者在对财产进行约定的使用之后,负责将之重又转归托管人或特定的第三人所有。上述情形,托管受托人对托管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即托管财产所有权。[2]

  在托管期间,托管受托人对托管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但是,托管受托人对于托管财产行使权利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得一般所有人通过经营其财产而获得的同样的经济利益。事实上,托管受托人为他人(托管人或受益人)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尤其是财产托管制度要求其只能“暂时”地享有财产所有权的特点,对其行使所有权产生了重大的限制,即对于托管受托人来说,所有权的权能不具有绝对性,托管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的权能,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托管受托人的行为必须与托管人赋予其的信任相吻合:他必须以符合其接受所有权的目的相吻合的方式行使所有权的使用权。与此同时,作为托管标的的财产与托管受托人的其他财产是不相混同的。托管财产是以一种特别的财产状态(即资产与负债的总和)而存在的。因此,从实质上看,财产托管的价值,在于使所有权成为为特定目的服务的单纯工具。

  托管财产所有权主要适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财产的经营管理。(gestion )财产托管的目的首先可以是为托管人利益而对其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即由托管受托人对托管人的全部财产(或“一批”财产即特定的部分财产)提供经营管理服务。通过托管,托管人可以将其包括企业、全部持有的有价证券、美术收藏品等全部财产委托给托管受托人,由托管受托人对之进行经营管理,并负责收取孳息,在一定期间结束时,将财产所有权重又转移给托管人自己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此种情形称为“托管赠与”(-fiducie-libéralité)。托管期间,成为托管财产所有人的托管受托人对财产享有最广泛的支配权利,但负有义务在其管理期间结束后转移财产或其代理权,并且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经营管理。

  二是债务履行的担保。(garanties )财产托管的目的也可以是为债务的履行而起担保作用:财产托管制度使债务人可以将其某些财产或“一批”财产交给债权人,后者即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并在债务得以清偿的情况下,负责将财产重新转移给前者。债权人可对财产充分行使所有权的某些权利(如返还请求权),但不享有所有人的全部权利。他可以对财产实施某些法律行为,但其实施行为不得为满足自己的利益。

  以上为学者通常所认定的财产托管制度的两种适用方式:以经营为目的的财产托管(fiducie-gestion )和以担保为目的的财产托管(fiducie-surěte)。[3]除此而外,在法国有关法学词典中,财产托管也被分为三种:一是以担保为目的的财产托管;二是以赠与为目的的财产托管(fiducieàfins de libéralité,即托管期满, 托管受托人应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其经营管理财产是为第三人利益);三是以经营管理为目的的财产托管(即托管期满,托管受托人应将财产重新返还给托管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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