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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占有的概念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 要]文章从介绍各个时期民法占有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各种占有概念的分析与比较,指出现代占有的实质是:强调对财产更好地合法利用。因此,应该从如何利用这一角度出发,赋予占有以全新概念,进一步加强对现代民法占有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占有 事实 权利 保护

    一 占有的概念

    关于民法占有的概念,从学者的论述和各国立法来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传统上的事实说、权利说、所有权权能说以及我国学者提出的非所有人占有说①。

    (一)事实说

    认为占有是一种物的事实状态,即物为人所支配(控制、管领)的事实。②也有人将之表述为强调占有是对物的占领、控制。[1]事实说又因占有要素构成的不同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最先将占有引入民法之中,“占有(possessio)在罗马人那里是指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物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signoria),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domi nazione)。”因此,在罗马法中,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事实状态。其实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罗马法将占有区分为“自然占有(possessionaturalis)”和“民法占有(possessiocivils)”,后者的成立包含两个要件:第一是物质要件,即对物的控制(disponibilitadellacosa),将之称为“占有体素”;第二是精神要件,即将物据为己有的意图,并称之为“占有心素”。[2]罗马法中只有包含了这两者才被认为是完全占有。从而将占有从彻底的从日常所称的“占有”中分离出来,首次赋予它法律的内含。但是罗马法上的占有被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在罗马人看来:“占有所代表的就是所有权的形象和其全部内容”。[2]

    罗马法的主观说后为一部分学者(以德国的萨维尼为代表)及一些国家的立法(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所继承。

    萨维尼的占有学说被称为“所有意思说”,他认为占有就是以所有人的意思控制某种物的状态。由于受康德法哲学的影响,萨维尼认为:占有的保护是法律对于依其意愿对财产行使权利的私人的尊重的表现,从而在人类的尊严中找到了占有存在的依据和价值。萨维尼认为承租人、保管人和借用人等,只是持有,既然物的持有人并不打算自行直接地对物行使物权,那么他就不是自主占有人。占有诉权也不适用于根据债权而对物的持有。[3]

    《法国民法典》中的占有,被规定在“时效与占有”编中。它在第2228条中明确规定了占有的概念:“对于物件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该项物件或权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保持或行使。”[4]在第2230条中进一步说明:“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自己占有”。由此可见,其占有的成立也由“体素”和“心素”共同构成,并形成法国民法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学说与立法体系。“法国民法上,为他人而进行的单纯的持有亦被称之为‘不确定占有’或‘暂时持有’,其为与‘自主占有’相对应的概念,指根据一项法律行为或法律证书(如租赁、保管、法定用益或司法上的指定等)而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暂时的持有,持有人于一定期限后须向该财产的所有人返还财产,且不得通过时效而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5]由此可见,在《法国民法典》中,占有概念是比较狭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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