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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积极实现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内容摘要] 人类离不开物,但是仅仅拥有物仍然不是最终的目的。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物成为现代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提出了要实现物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消极实现;即物的完好无损;另一种是积极实现,即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价值。因此,作者因而提出不仅要有从对物的保护所设计的物上请求权制度,还应当有物权积极实现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制度。

  [关键词] 物权,积极实现,消极实现,物权的积极实现妨害排除请求权

  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须臾离不开物,物是人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物权制度的设计事关人们生存发展之大计,学界和立法界在设计物权制度时不可不慎之又慎。随着时代发展社会更替,物的形态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综上所述,现代社会之纷繁复杂,导致对物之利用方式和以往有所不同。传统之物利用不必依赖他人,如牛耕地;而现代社会利用物往往要依赖他人,如电视机之安装天线;电脑之上网;手机之网络服务等。物权,强调的是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拥有物,不仅仅是要占有本身,仅有占有而无使用权利时,那物的价值大打折扣了。或者说,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的时候,这个物的价值同样体现不出来。王泽鉴先生所谓物权法的目的在于物尽其用;债权法的目的在于货畅其流。什么是物尽其用呢?笔者以为,物尽其用就是使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的限度。

  使用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何谓权能?笔者认为,权能是在权利所保护下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笔者将占有视为基础权能,因为占有是其他权能的基础;使用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为不管物流转到何人手中,不管是出租、出借、买卖,人都要使用物,使用物并从中获益,完成生存和发展,是人对物的终极目的。在消耗物,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在非消耗物,随着时间的推移,物的价值也随之降低,尤其是电子产品等,(象葡萄酒那样随时间推移而增值的现象是极少的)在会计学中,用折旧的处理方法加以体现。失去了出租等方式,财产的价值无法充分体现,而失去了使用,财产的价值则完全消失了。世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正由以保护所有为核心的模式转为以保护利用为核心的模式。当今社会以和平稳定发展为主旋律,财产的安全性已不象过去那样是物权法的首要问题。而且,现有财产在被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增殖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财富增长的主要方式和满足人们需求的重要手段。这就决定了不能把物权制度的核心片面地置于财产归属问题。[①]

  笔者认为,传统物权法所保护的是物权的消极实现。所谓物权的消极实现,是指物的所有权人保护物的完好不受来自外界的侵害,不受外人侵夺。这也是我国民法学界经常讨论的问题,且学者提出了对此种现象所能采取的救济办法。例如物权的追及效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之效力。”[②] 以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碍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这里作者进一步解释说:“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类:其一,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之损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其二,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其三,物权有在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④]笔者认为,仅有这些保护是不能完成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保护,尤其是使用权能。笔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个新的概念:物权的积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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