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法是推进改革开放之法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一、物权法是具体落实宪法规范之法

  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为了落实土地的公有并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物权法拟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国家和集体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用益物权,正是其行使所有权具体权能的表现,而且,这些用益物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土地所有人即国家和集体的权益。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设定的基本前提,是土地的国家和集体所有,试想,如果我国不实行土地的公共所有而实行私人所有,土地的所有人本人要利用土地,可以直接依据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设定用益物权的必要性会大大降低。可见,物权法的制定,正是对我国宪法规范的具体落实,也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尊重和落实。

  现行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当物权,包括国家和集体享有的物权,受到侵夺或妨害时,在救济方式上,除了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外,还有物权法上的救济。物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物上请求权进行的救济不仅是侵权行为法无法替代的,而且,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采纳物上请求权模式要优于侵权责任模式。 [1] 因此,制定物权法,更有利于对公共财产进行保护,也更利于落实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范。

  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要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定物权法,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中“法律”指的主要就是物权法,只有通过物权法的制定才能将宪法规范具体落实为法律规范。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学界对于物权法所有权部分究竟采纳“一元论”还是“三元论”有不同的看法,但这仅仅涉及到物权法不同的编排体例问题。虽然存在“一元论”还是“三元论”的分歧,但学界对如下观点是有共识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应当对其给予平等的保护。给予私人物权和公有物权,富人的物权和穷人的物权平等的法律保护,正是宪法上平等原则的要求。

  因此,物权法的制定,正是对宪法具体规范和条款的落实。那种不顾物权法草案拟通过详细严密的规则具体落实宪法规范的事实,而以草案没有机械地重复宪法的某一条款为由即认为其违宪的观点,似乎显得有些荒谬和幼稚。

  二、物权法是巩固改革成果之法

  中国的改革开放,选择了一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并得到了宪法(第十五条)的确认。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讲是法治经济,物权法正是要为市场经济确立最基础的交易规则。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作为交易客体的财产(以物为典型)享有处分的权利,交易的目的也主要是取得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权利的非法干涉,而这些正是物权所具备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信用经济,交易双方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为了使债权人的权利获得实现,担保物权的设定是一个理想的选择。物权法拟就担保物权设定详尽的规则,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为信用经济保驾护航。物权的公示制度,不仅使权利人的物权产生排他的效力,还能避免他人动辄侵犯其权利。物权的公信制度,在权利的实际状况与公示的状况有所差别时,使交易相对方以公示的权利状况为依据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有效地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相对方不需要花费过多的时间和金钱去调查权利的实际状态,又保证了交易的效率。可见,物权法拟通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基本的交易规则,来巩固改革的成果和经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