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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物权制度改革的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要:我国目前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特点为:国家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权力与国家作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利统一为一体,该实现方式是前苏联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承袭,改革多年,这种官僚的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始终没有变革。这种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给那些有权力而滥用权力之人提供了方便,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变革应该是物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关键字: 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 国家行政权力 所有人的财产权

    一、问题地提出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国家治理腐败的力度也在加强,当新闻媒体不断地披露大大小的官员们被绳之以法的同时,人们也在思考,为什么腐败屡禁不止?制度上的哪些漏洞使如此众多的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新华社就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伏法发表长篇通讯指出,个人权利不受约束,是产生腐败的温床。文中谈到,成克杰违规批土地、要贷款、批建设工程项目,从中收受巨额贿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制度不够完善,权力被滥用。文章强调,成克杰的腐化堕落警示我们,清除腐败,必须标本兼治,要注意从经济生活和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现新矛盾、新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现行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那么,产生腐败行为的源头在哪里?学者们经常提到的“制度制造犯罪”中的“制度”缺陷又在何处呢?当我们深入到所研究现象的实质中,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是制造官员经济犯罪的原因之一。

    我国目前的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特点是:国家作为管理者的行政权力与国家作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利统一为一体,国家所有权的这种实现方式恰恰给那些有权力而滥用权力之人提供了方便,同时还造成了其他一系列负面效果。

    二、我国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的特点

    国家所有权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任何国家为了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共事业的需要,都须有国家财产作为保障,同时国家财产也是实现国家公权力的物质基础,国家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依法对属于国家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至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国家所有在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中的比重,则由各国的政治和经济特点决定,不同的国家有一定的差别。

    由于国家是抽象的概念,国家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则由各级政府、地方、城市等公共权力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作为国家法人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这些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人,可以是因公法产生的法人,如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也可以是因私法产生的国有企业法人或国有公司。无论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都是按照法人的规则依法成立,只是公法人与私法人在设立的目的、设立的方式,所依据的法律以及职能上有一定区别。

    在正常的法律机制下,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法人成立后,它们与一般的自然人与法人在主体地位上没有任何不同,其所有权享有的方式和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方式也没有本质区别,换言之,都应该是按照法人的规则和所有权的规则规范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比如,在德国,公共权力机构可以是所有权的享有者,但他们所享有的所有权,只能是一种私有权,即这些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所有权,而不是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法法人所行使的是在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的“公有权”。各种公法法人,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县区或镇政府及其各级政府的机关都可以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他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都是私有权;而且各公法法人的所有权都是独立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与各级政府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无关,上级政府无权支配下级政府的财产。另外,在德国,政府持有股份的企业或其投资的企业只和政府发生私法关系,即投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没有任何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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