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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有权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摘要」

  当代,各国更多地要求所有权社会化,我国是否也需要走所有权社会化道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就没有真正的私有化存在过,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资源的需要越来越多,所有权观念的缺乏,加之社会制度不完善,侵犯所有权的现象层出不穷,所有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拟从我国所有权观念出发,进而论述我国的所有权保护问题。

  「关键字」所有权观念所有权存在所有权保护

  一、我国所有权观念发展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反映了天下土地和农民都归周王所有的状况。在奴隶制时期,我国实行公有制度,即土地国家所有,私人不拥有土地。国家先把土地分给各个诸侯,农民再从诸侯的手中租到土地,或直接为诸侯的奴隶,但无论是诸侯还是农民都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利。西周中叶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宗法制度的逐渐松弛,土地王有观念开始动摇,奴隶主贵族逐步取得了处置土地的权利。[2]春秋战国时期,周朝的国力衰弱,没有力量约束各个诸侯,诸侯为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发展自己国家的实力,大量处分土地。秦代就有通过“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土地私人所有的现象。以后的各朝各代,都奉行着土地私有制。然而,中国在两千多年的社会里,实行高度集中的权力制度,政治权力一直占有主导的位置。私人所有权的得失变更均由政治权力来决定。所有权在传统的观念中,不是人们财富的稳定象征,而是君主对臣民的一种恩赐。在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所有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3]中国固有法中始终未曾有过“所有权自由原则”。[4]民国时期,社会出现学习西方的热潮,我国也出现了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承认了所有权自由,承认所有主在法令限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所有物。然而社会一直处于战争的状态,动荡不安,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因此对于人们的观念也没有流下任何回忆。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为了战争的需要,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资源,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先后出了几部土地法规。1928年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由于没有分清没收的对象,也没有解决农民对土地需求的问题,1947年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又改为了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然后分给农民所有。解放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走公有化道路,除了极少数的生活用品外,把所有的生产资料都归为国有,国家生活由国家统一分配。所有权的概念进而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腐朽的观念,所有权概念在后来的20年里没人敢提过。直到改革开放后,社会观念和社会环境变宽,人们才重新认识了所有权,在许多方面也承认了公民的所有权。但是土地方面国家所有一直没有改变,还是不允许私人有所有权。

  任何一种权利,其保护莫过于两个方面:法律制度和社会观念。[5]所有权在我国几千年的大地上从来就没有确实的存在过,所有权观念也就无处可言了,后来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绝对公有化道路,促使我国私有所有权观念非常淡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深深扎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思想中,他们以国家的代表的名义,无所顾忌地侵犯公民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存在的理由

  需不需要私人所有权,相信经过我们这二十年来的改革,大家对于应当有私人所有权没有任何争议了。近代以来,对于所有权的存在的理由,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一致认为所有权是应该存在的。

  (一)定止纷争的理由

  有一个例子,田野里的兔子大家一起抢着杀,而在市场上出卖的兔子没有人抢,此主要的原因是田野里的兔子为无主物,而在市场上兔子都是有主的。所得的结论为:所有权区分对于物的归属有着重要的意义,且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人们相互纠纷。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也论述过这个理由,认为财产私有有助于减少人们的相互争执,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6]当代美国法学家贝勒斯认为:“一切资源均须由确定的主体拥有,或者,必须明了确定的主体如何获得对资源的所有权。……若资源为人所有,在拥有财产者便有合理的理由利用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满足。……明确所有权的规则以及规范如何获得无主资源的规则可以减少就此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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