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不宜用价格构成理论解决所有权归属纠纷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在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经济生活时,成本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导致交易成本或者执法成本过高,常会成为人们要求修改法律规范的理由之一,甚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倾销法领域,成本将直接作为某些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但是在民法范畴,通过对标的物价格构成的成本计算,能否得出所有权归属的判断结论,却是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

    在合同标的物仅为一物的情况下,确定所有权归属时并无运用成本计算法的必要,但在合同标的物是由多个物结合或集合而成、合同又未对各物的移转一一明确时,成本计算法就可能被引用进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认定》一文(见2004年2月5日本报“案例评析”版。基本案情是:甲公司与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将开发的A小区内的锅炉、配电室等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转让给丙公司。业主乙得知此事后,认为该协议侵犯了自己对A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遂将两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予以撤销),在论证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的归属时,就将价格构成理论作为主要理论依据。该文作者认为,依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作为成本计入房价,业主支付的房价中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业主就应当拥有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把这一推论过程一般化,得出的所有权归属确定方式就是:如果乙物的价格作为成本被计入甲物的价格构成中,乙物就是甲物的组成部分,乙物的所有权就应随甲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笔者认为这不是确定所有权归属的可靠方法。可是在商品房案件中,特别是涉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纠纷的案件中,一些法官习惯用成本计算来确定附属设施所有权的归属,而这种习惯其实是应当戒除的。

    成本是标的物价格构成的主要部分,也是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讨价还价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提出或接受一个合同价格时,成本总是当事人做价格决定时的考虑因素,所以在具体交易价格的形成过程中,成本计算总会明确或隐晦地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但交易中所有权的归属是一种法律效果,安排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应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经济意义上的成本计算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虽然在一个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作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总要有经济上的动因和目的,而且这种经济上的动因与目的会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但意思表示的决定因素并不等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法官在理解一个合同时,要分析掌握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清晰的情况下,有时需要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或目的来判断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过,标的物价格构成的成本计算却没有这样的功能,因为再细致的成本计算也不能可靠地判断出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

    在一个交易中,对标的物价格达成一致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但是价格上达成一致并不等于成本计算上也达成一致。首先,标的物的成本构成是复杂的,就同质的商品而言,只因生产工艺和成本控制上的差别,其成本的构成和高低就不相同,也就是说,同质标的物价格构成中的成本并不相同。其次,标的物的成本高低并不直接决定合同价格。在一个具体的交易当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价格时都可能考虑成本,但是卖方会更多地考虑标的物的个别成本,而买方更多考虑的是同类标的物的平均成本。具体的交易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成本加利润的计算结果决定的,卖方不会因其物品成本很低就提出一个低价,买方也不会因卖方物品成本很高就会接受一个高价,因为个别成本的高低与具体物品的效用、需求等并不成正比,例如同一楼层同一面积房屋的建设成本可能等同,但仅由于朝向不同就可导致房价不同。再次,对待同一合同标的物,买卖双方的成本计算可能并不相同,但并不妨碍双方在合同价格上达成一致,即成本计算结果不同并不等于意思表示不一致。成本的确定属于内心计算,但内心计算并不等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如果内心计算没有外现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便没有法律上的效果。在一个交易中,成本计算是一方当事人自我完成的事务,如果事后发现该项交易中的成本计算有误,并不能以此作为意思表示错误的事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