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意取得的可能性,但此种取得必须依据一个外部的标记,这个标记在动产物权中是占有,在不动产物权中就是土地登记簿之登记状态。如果这种外部标记所反映的与真实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则事态的发展就不应不利于那些信赖占有以及土地登记簿登记状态的人。[[19]]依据该892条和893条的规定,德国民法确立了土地登记簿的公信作用。土地登记簿以国家信誉作担保,第三人因信赖登记而能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德国民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及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的法律规则,使得第三人能通过法律行为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不动产物权。

    (二)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1.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的规范意旨

    如上所述,德国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其建立的法理基础是物权公示原则以及在公示原则基础之上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其规范的出发点是不正确的土地登记簿。正因土地登记簿所具有的公信力,在依法律行为方式进行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中,第三人信赖土地登记簿内容者,其信赖受法律保护,能够正确的取得物权。在登记和真实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形下,“权利表象取代权利本身”。 [[20]]正是因为登记这种权利外观足以代表权利本身,善意取得制度才得以确立。[[21]]

    2.产生登记公信力的前提要件——不正确的登记

    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为土地登记簿的不正确,亦即真实法律关系与登记簿所表明的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分歧。故而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的保护范围,显然仅能导致法律意义上土地登记簿不正确之事实构成。发生土地登记簿不正确的原因有四[[22]]:(1)因程序法上的合意原则[[23]]而导致土地登记簿的不正确。由于土地登记官仅审查权利被涉及者的同意表示,而不审查实体法上所必要的意思表示,因此实体法上所要求的物权合意,可能自始欠缺,或自始无效,或嗣后(如因欺诈或胁迫)被撤销,此时土地登记簿或为自始不正确,或嗣后成为不正确。(2)物权合意与登记间的不一致而导致的登记错误。这种合意与登记间不一致的产生可基于当事人之原因(如双方就A地块达成所有权让与合意,但登记时,却错误陈述为B地块,土地登记局为B地块进行了登记,则登记不正确),也可基于土地登记之原因,如双方就A地块达成所有权让与合意,而土地登记局却错误地对B地块进行了登记。(3)不体现于土地登记簿中的物权变动。德国民法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是,在依法律行为方式进行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物权合意和登记为双重要件;反之,在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则不以此二者为生效要件,如继承等。(4)土地登记局的错误。如登记机关错把A的抵押登记为B享有,或者误把抵押权注销等。

    登记错误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正是以不正确的登记作为其规范的出发点。

    3.登记公信力的保护范围——信赖之客体

    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的保护范围包括一下三种:[[24]](1)已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之

    物权的存在。如甲为某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而乙被不正确的登记为所有权人,此时乙被视为所有权人。(2)未登记(或被注销)但有登记能力[[25]]之物权的不存在。如地上权或抵押权误被注销,则该权利不存在,受让人能无负担地取得权利。(3)未登记(或被注销)但有登记能力之相对处分限制的不存在。此时,处分限制必须仅是相对性的,相反,绝对的处分限制也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民法典第1365条[[26]]规定的夫妻对整体财产处分权的限制,便是绝对的处分限制。[[27]]而且该第892条第1款第2句[[28]]只保护没有登记或已经注销的处分限制认为其不存在的善意,而不正面保护相信登记的处分限制和由他派生的处分权限存在的善意。[[29]]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