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即使处分限制进行了非法登记,对于相信无权处分人享有处分权的善意还是不予保护。[[30]]

    但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的保护范围,不包括下列事实构成:[[31]](1)有关土地之经营类别与面积等事实说明,不具有公信力。(2)登记簿中显然的个人情况,如可推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或可推出处分权限情况的说明。(3)不得登记之权利、负担与限制,如公法上的建筑禁止、建筑基线等。(4)相互矛盾的双重登记,任何人都不得主张对自己有利之登记状态,这意味着仅真实权利人,才能使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一项限制物权。(5)为法律所不允许之登记,须予以注销,并不得享受善意保护。

    4.登记公信力所保护的权利变动过程

    对善意相信土地登记簿正确的保护仅限于通过法律行为进行的处分,如受让房屋所有权,设定抵押权等。依照法律规定(如继承)或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变更不包括在内。依法律行为进行的处分,包括二项要件:其一,为一项法律行为方式的物权变动;其二,须包含对权利之处分。任何非法律行为性质之取得,以及任何不包含权利之处分,而仅导致债法权利产生之变动过程,均不适用善意取得。[[32]]

    [33]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设立之旨在于维护交易之安全。因此,第三人取得物权的基础行为应当是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这种区分不影响第三人按照交易的预期来取得不动产物权。但是,在无偿交易行为场合中,第三人从登记权利人处取得物权利益,没有任何支出,也不负担任何义务,但却给真实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其二者之间构成了不当得利关系,第三人应将其因此得所得返还给真实权利人。[[34]]此外,只有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的人参与的交易行为才能得到公信力的保护。[[35]]

    三、“善意”的判定及基本特征

    在登记薄不正确的前提下,德国民法借助于土地登记簿享有的权利表象作用,建立了“外观标准”[[36]]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物权出让人不必享有真实的物权,只要具有物权的外观即可,第三人根据公示行为取得的物权,在法律上推定为正确(民法典第891条),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一)基本特征

    德国法上的善意的判定有着二大基本特征:[[37]]

    其一,为推定的善意。根据民法典第891条,法律首先依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建立了权利的正确性推定。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虽然错误(与真实物权人不一致),但法律为保护交易之安全将其拟制为正确,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即为善意。此推定的善意也可以说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善意。此外,善意之成立,不以取得人事实上已查阅土地登记簿为前提,只要土地登记簿之登记状态对其权利取得为支持时,即可成立其善意。[[38]]第三人消极不知登记权利不是真实权利,也不能被排除于善意之外。故而,“不知”足以构成善意,至于不知的原因是否出于过失,在所不问。[[39]]易言之,物权取得人无须积极信赖土地登记簿,虽未阅览土地登记簿,仍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

    其二,为客观善意。由于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所依据的物质基础是不动产登记这一客观事实,这种善意的认定完全不同于那种以当事人主观心态为判断基准的善意,因此我国学者孙宪忠教授称其为“客观善意”,以与罗马法上的“主观善意”相区分。 [[40]]在此种“客观善意”的判断标准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已不再是被关注的惟一焦点,相应的替代品就是登记,这个替代品承载着“登记即为权利”的社会评价。[[41]]因此德国有民法学者认为,善意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不过是为了衬托当事人的恶意,因为恶意是排除善意取得的要件。 [[4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