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监察厅 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4-24
执行日期:2002-4-24
各地、州、市、县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体改办,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有产权(包括国有、集体产权),发生产权交易的,都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违反《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银行、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公用事业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因场外交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除追究交易双方的赔偿责任外,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产权交易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产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程序组织交易;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于产权交易机构的失职或弄虚作假,导致国有、集体资产在产权交易机构交易中发生不应有的流失,或发生腐败行为,产权交易机构应承担连带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产权交易机构正常的产权交易活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时,凡涉及国有、集体产、股权转让的,除根据工商法规要求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外,还要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否则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六、国有、集体产权进场交易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点工作之一。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场外交易,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破坏正常交易秩序,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造成国有、集体资产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4月24日
云南省监察厅 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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