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相邻关系 > 相邻关系纠纷 >
陈发福与谢桂芳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www.110.com 2010-07-10 17:4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发福,汉族,73岁,小学文化,系吴忠市粮食局退休工人,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桂芳,汉族,76岁,已退休,住xxx。

委托代理人朱玉,汉族,55岁,大专文化,系吴忠市公安局戒毒实验中心负责人,住xxx。

委托代理人路旭山,系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相邻权纠纷

上诉人陈发福不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5)利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拆除在上诉入住房窗前的铁闸门。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上诉人陈发福在西苑小区购买了楼房一套,与被上诉人谢桂芳的房屋相邻。被上诉人谢桂芳在2002年购房之初,利用自然通道在其住房西边加装了铁闸门,形成院落,将陈发福的住房南窗圈在其院落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谢桂芳于二00六年四月一日前将双方争议的铁闸门移陈发福南窗东侧,陈发福不得在该南窗处开门,双方不得麦该南窗处的自然状态,谢桂芳移铁闸门费用自理。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700元,由上诉人陈发福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少军

代理审判员 齐黎明

代理审判员 陈秀霞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惠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