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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不见抬头见 相邻关系如何处
www.110.com 2010-07-10 17:40

  本期专家:张修耘,高级法官,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其审结的案件多次被 《上海法院案例选编》编入。

  张法官认为,相邻关系主要是由不动产引起的。不动产有两种,一种是新式公房,一种是老式公房。新式公房的相邻关系多是带有情绪化,这些案件诉讼结果对双方当事人不会直接造成生活上的妨碍,只要邻里之间妥善处理好关系,这些相邻关系可以通过非诉途径解决;老式房屋,房屋结构受到一定程度限制而且很大一部分带有实际使用的历史状况。现在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以往碰不到的设备随之产生,就产生了客观上的妨碍影响生活,审理中有较大难度。张法官认为,无论新、老公房,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包容是最关键的。

  以案说法

  A

  张先生与刘先生是上下楼的邻居。张先生住在401室,刘先生住在301室。2007年2月,刘先生将原安装在阳台内的2台空调外机移到张先生主卧室外窗顶上及张先生、刘先生居住的同号301、401室阳台楼板外延上。为此,张先生、刘先生产生矛盾,经物业公司、居委会调解未成。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己主卧室外窗顶上的空调外机和安装在阳台楼板外延上的空调外机;修复因安装空调外机时被损坏的窗台顶。审理中,张先生放弃要求刘先生修复因在主卧室外窗顶上安装空调外机时被损坏的窗台顶的诉讼请求,但坚持其他的诉称意见。

  刘先生认为,为防偷窃才封闭阳台,因无专门的空调外机安装处,只能将原安装在阳台内的2台空调外机移到现在的部位。自己安装的空调外机并不存在张先生所说的安全隐患和妨碍,故不同意张先生诉请。

  法院判决,刘先生拆除安装在301室主卧室外窗顶上的空调外机;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安装在301室、401室阳台楼板外延上的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法院认为,刘先生未经权利人同意,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张先生主卧室外窗顶上,空调运行中产生的噪音,给张先生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该空调外机,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和刘先生阳台楼板外延上的空调外机,因该空调外机的安装未对相邻的张先生构成妨碍,故张先生要求刘先生拆除该空调外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B

  蒋先生居住在一幢商住楼,七楼以下为商用楼,底层店铺的产权人是开发商。蒋先生2000年8月购置该楼的702室。

  2004年,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王先生在底层店铺经营餐厅。蒋先生认为,自己在购买该房屋时并没有排风管道和设施存在,现在该餐厅烟囱管道产生的噪音影响了正常生活,破坏了窗外的景观,对居住安全造成隐患,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固定式通风管道和通风机,并要求王先生和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开发商认为,王先生系该店铺的经营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相邻关系由王先生自行解决,与己无关,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王先生认为,蒋先生居住在2号单元的顶层,2004年自己在底层店铺内开始经营餐厅。同年10月为了符合新的环保要求,在3号单元外墙上安装了高空排放通风和走油烟管道,均与相邻的业主协商过。为避免烟囱管道产生的噪音影响居民的生活,还安装了达标的消音器和油烟净化器,并常派人清扫,保持环境卫生。故不同意蒋先生拆除固定式通风管道和通风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蒋先生要求拆除安装在3号楼外墙上固定式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蒋先生要求开发商、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蒋先生以王先生在2号、3号楼共用的通道中安装了一个固定式通风管道和通风机,烟囱管道产生的噪音影响其正常生活,并影响美观为由要求王先生拆除该管道。由于王先生经营餐厅,根据环保要求,在2号、3号单元外墙上安装高空排放通风和走油烟管道是经营餐厅所必需,且在安装时对外观性尽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并未造成邻里的相邻妨碍,故蒋先生的上述诉请,法院不予采纳。

  C

  陈先生和唐先生是老式里弄同幢房屋邻居,双方公用晒台。2004年6月,陈先生和唐先生居住的该房屋根据国家的旧房改建政策进行了改造。改建中,因陈先生租用凭证上记载的上阁有部分处于唐先生改建后的房屋内,为此,陈先生和唐先生为改建后处于唐先生房屋内上阁的保留与否产生纠纷。现陈先生以唐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租赁部位内上阁拆除,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修复被拆除的上阁,并修复5室房屋北面内墙墙体,恢复原状。

  审理中唐先生认为,陈先生所称的上阁是在二层房屋加建为四层过程中,在公共使用的走道上方顶部搭建的。2004年6月,该房屋根据国家的旧房改建政策进行了改造。改建后陈先生原使用的部分上阁处于自己改建后的房屋内。为此,他多次与陈先生协商解决拆除该上阁,并愿赔偿陈先生损失无果,故才请人拆了阁楼。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法院判决,唐先生应修复5室的上阁和5室房屋北面内墙墙体,恢复原状。

  【点评】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租赁凭证及陈述,可以确认上阁并非陈先生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而唐先生既非上阁的权利人,也没受到系争上阁所有人的授权,故其擅自拆除系争上阁的行为侵害了实际使用人的民事权利,故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

  如何判定邻里之间是否构成侵权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利益的冲突使得邻里之间难免发生磕碰。相邻关系类型由单一的邻居之间的矛盾发展到楼与楼、小区与小区之间,由单纯的追求物质方面的舒适,而发展到增加精神方面的要求。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邻接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动产的过程中,依据法律产生的相互给予必要便利或接受合理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排水、流水相邻关系,邻地使用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关系,排污相邻关系和邻地损害防免相邻关系等。

  如何判定邻里之间构成侵权?

  首先,判定妨害是否存在。

  并不是所有外部的安装和建筑都构成妨害。在不少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中,都有关于诸如建筑物间距、户外设施的安装、住宅光照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处理有关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关系案件时,是否符合这些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成为判定妨害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

  对比历史与现状。如果一直由于历史上存在的某种因素导致不动产权利人的便利受到限制,那只要后来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为没有超出这种因素,就不能认定妨害存在。

  其次,邻里之间是否已经尽到容忍义务。

  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相互给对方造成一些影响是难免的,因此权利人之间存在一种容忍义务。如造成的影响在容忍义务的范围内,则不构成侵权。是否尽到容忍义务可从场合、次序、个体等各因素分析。

  从场合来说,以噪音为例,是白天的噪音还是晚上的噪音对于他人休息的影响有很大区别。从次序来说,获得不动产权利在后的权利人比获取相邻不动产权利在先的权利人负有更大的容忍义务。从个体来说,一般单位要比个人负更大的容忍义务,身体健康的成年人要比病人、老人和儿童负更大的容忍义务。

  专家提醒

  相邻权利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相邻关系当事人通常互为邻居,住得很近,如果发生矛盾,首先可以通过社区,借助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力量,共同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

  如果采用诉讼,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在诉讼中注意的问题包括:

  1、明确被告

  起诉时要有明确被告,提交其为不动产权利人的相关证明 (房产证,承租合同等),相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

  2、诉讼时效

  相邻关系纠纷中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因为相邻权是基于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行使的权利,仍属于物权范畴,且侵权事实一直持续存在,因此此类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是,因为相邻纠纷而致的损害,因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已转化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法院审理中如果恢复原状的诉讼诉请很难获得支持,可以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补偿或赔偿,或就补偿或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邻居之间在房屋的装修中要比对规章,尽量不要影响他人的权利。拥有和睦邻里关系能使居住环境质量、居住品质乃至生活质量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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