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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种类
www.110.com 2010-07-10 17:37

一、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认真保护和管理,不得滥用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6条规定,“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相邻土地的疆界线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 、分界篱以及其 他设施,如因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发生争执并无法查证的,应推定为相邻各方的共有财产, 有关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按份共有的原则确定。オ
   
  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对于宅基地的地界发生争议时,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或土地证上所载的面积与实际丈量的面积不符的,应当首先查明在四至上的院墙、墙桩、界石、树木等历史遗留下来的标记,以此作为确定宅基地的根据。无法查实的,应参照历史形成的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合理地确定界线。ァ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允 许;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有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通道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也可以另开通道。对于相邻双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墙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擅自处理。オァ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多方共临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的用水。土地使用人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邻人的生活水源减少,甚至使近邻的井泉干涸。ァ 
   
  对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在水流有余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擅自筑坝堵截,使水倒流,影响高地的排水;水源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的用水。放水一般应按照“由近到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灌溉、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 偿责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的,他方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对于共同使用和受益的渡口、桥梁、堤坝等,相邻各方应共同承担养护、维修的义务。ァ
   
  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对邻人的损害,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应当允许。但是施工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ァ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按有关法规办理,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使邻人免遭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造成损害的,应赔偿邻人的损害。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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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人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污染。相邻各方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生产和生活。如果放散的音响和震动已损害邻人的,应及时处理,消除损害。对一些轻微的、正常的音响和震动,相邻他方则应给予谅解。对噪音、污染严重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加以治理。ァ 
   
  企业和事业单位排放废水、废渣、废气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如果因排放“三废 ”影响邻人的生产、生活、损害邻人健康的,邻人有权请求环境保护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オ
   
  六、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 光。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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