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借用、互换、入股、转让等。
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出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借用人可以是本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本村人或者借给外村人均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互换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入股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承包人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合作社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户按股分红。入股若组成股份公司从事经营则不宜提倡,股份公司破产后农户可能丧失承包的土地,势必影响农村的稳定。
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卖或者赠与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例如,农民取得城市居民户籍,可以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即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沦为无业游民,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卖或者赠与给本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农户,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卖或者赠与给本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外的人,应当经发包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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