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权物权的法律特征
www.110.com 2010-07-10 22:39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权。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一)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二)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三) 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四) 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规定了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空间地上权、采矿权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上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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