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调解一起餐饮消费纠纷 消费者获赔2万元
www.110.com 2010-07-16 16:17
2007年10月2日晚,费女士及其丈夫、小孩一家三口在葛洲坝中心市场转盘处夜市摊吃火锅时,因为火锅餐桌不稳晃动导致火锅倾覆,火锅汤水一下子翻倒在小孩王钧杰身上,导致小孩的腹部、裆部及大腿处严重烫伤,住进了葛洲坝中心医院。经医院诊断,小杰烫伤面积达10%以上,为“多处烫伤,Ⅱ—感染”。仅住院费就花了9000多元。 宜昌市消协西陵分会接到投诉后。于10月23日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费女士要求经营者赔付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及后期治疗费用共30000元。而经营者认为是由于小孩自己比较调皮,脚踢到餐桌的脚架,且家长在旁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才导致火锅汤翻倒在小孩身上,自身并无任何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只应负担10%—20%的医药费。 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0月24日,宜昌市消协西陵分会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对经营者周女士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告诉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在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受到保护,而且现场情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于小孩自己调皮导致火锅汤的翻倒,建议经营者应当承担70%法律责任。费女士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在现场也未完全履行监护义务,建议承担30%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赔付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期治疗费20000元给费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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