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工商维权 消费者获赔
www.110.com 2010-07-16 15:46
奉化消费者胡先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来到奉化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提取小轿车,却被告知小轿车不卖了,要买必须增加两万元。胡先生对销售公司突如其来的变故,感到十分郁闷。奉化工商分局干部为消费者维权,解开了胡先生心中的疙瘩,并使其获得了6500元赔偿款。
几天前,奉化消费者胡先生在奉化城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选购小轿车,最后选中了一款“卡罗拉”1.6AT型小轿车。由于汽车销售公司没有现货,胡先生当场支付了1000元订金,并与这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车型“卡罗拉”,排气量1.6AT,总价款11.38万元,交车日期为11月15日。当胡先生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取车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反悔了,提出要买“卡罗拉”1.6AT型小轿车必须支付13.38万元,就是在原来的合同基础上再增加两万元。胡先生坚持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汽车销售公司以价格差距太大,根本无法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了他付款取车的要求。
奉化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工商干部赶到现场调查。此时,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才道出了实情。“卡罗拉”1.6AT型小轿车,厂方价格是13.98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让利促销价为13.38万元,由于营销员与胡先生在签订合同时,误将13.38万元写成了11.38万元,导致公司无法履行这份销售合同。因为错误是由汽车销售公司引起的,公司愿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胡先生得知实情后,也愿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涨价”纠纷,同意退掉这份汽车销售合同。
经奉化工商分局干部调解,由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1000元订金,一次性支付6500元赔偿款,并当场向消费者胡先生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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