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财物丢失餐馆有警示也得担责
www.110.com 2010-07-16 15:46
平时在饭馆吃饭,丢东西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时,经营者不要以为提示到了就没事了。西宁市民刘先生就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刘先生与朋友到某餐馆吃饭。饭前他把西装脱下搭到椅背上,过了一会儿,服务员给他的衣服套上了布套。吃完饭,刘先生发现上衣口袋内的3000元现金不见了。他就找餐馆经营者交涉,对方告诉他:“我们已经在墙上挂了写有‘请您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的警示牌,并给衣服套上了布套,尽到了提醒义务。”并表示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将餐馆告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日前,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等人到该餐馆消费,双方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餐馆有义务为刘先生等人提供其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服务。消费者到饭店就餐时即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餐馆在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方面,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消费者自身来说,消费者作为成年人,安全防患意识薄弱,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为此,经法院调解,餐馆经营者向刘先生赔偿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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