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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店口头承诺打水漂 消费者多付3000元
www.110.com 2010-07-16 15:46

  从事个体运输的杨先生日前将自己的汽车送往闽清某汽车技术服务站修车,修车前与商家约定,按保险公司定损单据的金额来修理汽车。但车子修好后,杨先生发现修理费用为1.1万多元,比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7600元,高了3000多元,杨先生觉得商家违背承诺便拒绝付款。遭到商家拒绝后,杨先生昨日向福州闽清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工作人员指出,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有权利决定汽车的修理方式,杨先生和修理厂如果双方确实事前约好如何维修费用,就应按约定的来进行,如有变动,也要及时告知消费者。经过调解,在获得保险7600元的赔偿后,由杨先生付给服务站9000元作为修理汽车的全部费用。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口头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前双方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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