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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订”不分惹纠纷
www.110.com 2010-07-16 15:46

  今天,法官们给我上了一课,要不然,我还区分不开‘定’和‘订’呢。现在买房、买车的人这么多,在这里我也提醒大家,签合同时,要留心‘定’和‘订’。”12月8日,刚打完官司的刘某说。

  今年3月的一天,刘某和王某在省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黑色小轿车。双方谈好价格后,刘、王二人便立即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新车订购单,付订购金1万元,约定由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向刘、王二人提供黑色轿车一辆,交车日期为今年5月10日。合同期满后,刘、王二人来取车时,销售公司却以暂时无货为由,没有提供车辆给他们。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刘某、王某一纸诉状将汽车销售公司告到了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订金两万元。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王某在签订合同当日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1万元订购金,但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定金性质的,因此,刘某、王某要求返还两万元订金没有法律依据。9月16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5日内返还刘某、王某购车款1万元。三天后,刘某、王某因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汽车销售公司当场返还刘某、王某订购金1万元并支付补偿金1千元。

  受理此案的法官说,由于不少消费者对于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意义不清楚,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着严格的区别。如果消费者向汽车销售公司缴纳的是定金,则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悔约,则定金难以索回;如果,消费者交付的是订金,则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悔约,便可以协商退款,所以,消费者在与卖家签合同时要看清楚是“定”还是“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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