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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清查行动被指“霸道” 消费者利益待
www.110.com 2010-09-17 16:57

  广电总局下发文件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进行检查,对擅自开展的互联网电视业务限期停止。广电总局此次行动可以说是理直气壮、合理合法,但不少消费者却偏偏大呼“霸道”。原因何在?记者调查了解到,原来,查处导致众多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清查行动被指“霸道”

  4月,广电总局下发《对电信企业擅自开展IP电视业务进行查处的通知》(网发字〔2010〕41号),要求“各地广电部门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进行检查,对擅自开展的互联网电视业务予以查处,限期停止开展业务。”广电总局认为,一些地方的电信企业未经广电总局批准擅自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严重危害了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影响了国务院关于三网融合工作的战略部署和广播电视事业的正常建设。

  据记者了解,“清查令”将使电信部门受到巨大影响。目前电信运营商们已经在各地建立起了为数众多的互联网电视试验区。中国电信相关人士表示,互联网电视是电信企业开展三网融合的基本切入点,近年来中国电信与上海文广、央视国际等单位合作,在上海、江苏等20个省份开展互联网电视试验,用户已达数百万。除向公众用户提供服务外,还承担中央有关部门部署的农村党员远程教育任务。互联网电视节目源来自具有合法资质的拥有广电牌照的单位,具有完整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存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受到影响的还有彩电生产企业。广电总局还下发过被业界称为“双重监管文件”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和《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目前各家彩电企业开展的互联网电视业务都属于尚未被广电总局授权的范畴,意味着所有的自建平台都将作废。

  据了解,清查的起因是涉黄事件,众多电视品牌被曝光。作为互联网电视销售卖点的上网功能却为浏览淫秽视频提供了捷径,据称,问题的源头就是电视企业自建的内容平台。

  就此问题,多家彩电企业均“喊冤”,称并未在互联网电视平台内内置淫秽内容。“问题出在互联网电视的搜索引擎上。”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主要是由于给彩电企业提供搜索引擎的合作商没能把一些不文雅的关键词屏蔽掉。

  广电总局对内容进行监管本无可厚非,但此次清查却被直指“霸道”,关键就在于是否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

  受影响人群数量大

  对于此次清查行动,很多行业人士都认为是电信、广电两大系统的市场争夺战,但是,百万互联网电视用户的利益在这次清查中却不幸沦为牺牲品。

  据了解,此次广电总局叫停的对象主要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开展的互联网电视业务,杭州华数等广电系运营商并未涉及。而中国电信的互联网电视用户数在2009年底就已突破362万,中国联通也达到了50万,而广电系互联网电视业务领先者杭州华数则仅拥有56万户。这意味着包括广东、福建、浙江等互联网电视用户大省的业务都将被叫停。与此同时,对于前期已经投入巨资的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来说,不仅是前期的投入打了水漂,同时还将面临大量的用户投诉。通信专家马继华表示,这将直接影响到广东、浙江等互联网电视发达地区近150万用户,占全国总用户的1/3。“虽然我们还没有接到叫停通知,但现在我们最头疼的是如何应对叫停后用户退出的问题。”一位电信部门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

  据奥维咨询统计,2009年,我国市场共销售互联网电视99.1万台,占整体平板电视市场的4%。业界预计,2010年,中国互联网电视市场零售量有望超过600万台,市场增速将超500%。

  一纸“清查令”将电信运营商、电视机生产企业的热情打入谷底。同时,也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消费者损失谁来承担

  此次清查对象是电信企业、电视机生产企业,但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消费者的利益同样受到了很大的损失。

  据了解,广电总局分别颁发内容服务和集成业务两类牌照,地方广电播出机构将获得内容服务牌照,而集成业务牌照则已发放给了中国网络电视台等三家广电系企业。截至目前,只有央视一家拿到了内容服务和集成业务双牌照。没有拿到牌照的企业则不能开展相关的业务。

  当前,国内众多电视企业都已将互联网功能做成电视的标准配置,且建立了各自的内容平台,却一直处于无证状态。

  创维集团新闻发言人沈健对记者表示:“和迅雷合作开发的酷开影视业务不能使用了,虽然目前还没有终止和迅雷公司的合作,但以后合作方必须选择有牌照的企业。”至于会不会采用三方合作的形式,沈健仅说:“现在还不好确定,看政策的走向吧,不过厂家都不希望这个行业长时间处于这样的垄断局面中。”

  康佳多媒体营销事业部市场部总经理黄心仲也向记者表示,按照广电总局限制自建内容平台的规定,该品牌互联网电视的影视功能已经不能用了。

  另据了解,已经销售出去的互联网电视,由于大部分都没有达到要求,广电总局要求生产企业用半年左右时间进行技术改造。而对于新生产的互联网电视终端,则要求采用持有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重新定制、设计客户端。也就是说,暂且不论彩电企业能否实现广电总局的技术改造要求,仅去年销售出的300多万台互联网电视,如果不拿回企业进行回炉,互联网功能就将全部作废,这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将是沉重的负担。对于企业来说,前期的投入和开发将一下子蒸发,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则相当于高价买回一个普通产品。

  有人认为,电信运营商应该在发展互联网电视的过程中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如是否拥有合法经营权应该在开展业务之初就进行说明。还有,电视是一种公益性色彩很强的业务,所以有关电视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慎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部门优先考虑自身利益在所难免,但是这种博弈手法不能只局限于低层次的争夺。着眼于如何实现共赢则更切实际,毕竟买单的还是消费者。

  ●记者手记

  消费者需要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广电总局清查互联网电视的内容也好,命令没有牌照的企业停止业务也好,应该说都无可厚非。但让人产生质疑的是:在这查处、整顿中,是不是也应该想想消费者?

  从最终的结果看,清查、停止相关业务后不能收看节目,受到损失的是消费者。然而,在“清查令”发出后,讨论最多的是行业的发展、行业的利益,很少有人去关注消费者受到了怎样的损失。

  很多时候,消费者花了钱,却总是最后一个知道原来自己被蒙在鼓里,花的是冤枉钱。互联网电视推广之初,没有谁告诉消费者推广互联网电视也需要牌照,消费者更不会想到去质疑推广者的资质。用采访中一位消费者的话来说:“联通推广互联网电视,我们谁会怀疑,都是大型国有企业,谁知道里面有这么多名堂?”

  在推广业务的时候,推广企业就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没有告知消费者自己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就让消费者成为了自己的客户。紧接着,对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要清查、要停播,这看上去合情合理,但对事情原委一无所知的消费者也一起被清查了——将不能再收看互联网电视。

  我们质疑的是:有关部门在下发“清查令”的同时,是不是也该下发给消费者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消费者并没有犯错误,不能让消费者的利益一起受损。如果说消费者错了,那就是错在不是全能专家,在接入互联网电视前没有能够深入调查研究,没想到买回来互联网电视竟会变成普通电视。

  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将被清查企业的负责人说:“虽然现在还没有勒令停播,但是一旦停播,我们将怎样面对消费者,压力太大了。”不知道有关部门在下发“清查令”时是不是也想过消费者,是不是也有这种不安?

  净化、清理市场,任何人都会举双手赞成。但净化、清理市场是为了什么,不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吗?如果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去整顿市场,那这样的整顿就让人费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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