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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大修 “后悔权”临两
www.110.com 2010-09-17 17:02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近日,有消息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正式进入修改程序,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了。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据了解,“后悔权”法律上称为“消费者犹豫期或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销合同的权利。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告诉记者,购买商品能无条件退货,是体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倾斜性保护的原则。如果真能对商品实行无理由退货,那将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商家“玩花样”,使市场秩序更合理。

  “网购最让人心里没底”

  网购中买到假货或货不对样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一位先生就曾对笔者说,他从网上买了一双耐克鞋,第二天一穿,鞋上的商标竟然掉了,细看才知,那个“钩”居然是贴上去的。他说:“网购最让消费者心里没底。”笔者也曾买过一双同样牌子的鞋,价格比商场便宜许多,但脚下的感觉也很不一样。

  网上购物后退换货最繁琐,是令网购者头疼的事,笔者的一个朋友从网上购了一部手机,货是通过快递送上门的,交了钱,验了货,拿在手上感觉也很好,但接听电话后才发现,传过来的声音全变了味,传过去的声音,老朋友一再问:“你是谁?”他想退货,不但售后服务电话轻易接不通,接通了,也难把货退出去,时间上就搭不起。“如果网购30天能实现退货,无疑是给网购消费带来了保障。”笔者的朋友说。

  “后悔权”也应有所限定

  然而,目前很多网上卖家针对可能出台的“后悔权”已经制定出相应的办法了。比如,一些网店有了“买家必读”、“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交易条款”、“本店条款,不认同者请绕道”、“拍下商品等于认同以上条款”等等,据说这些都是对着可能出台的“后悔权”来的。

  在全国,网购最发达的是上海,一些网上卖家在专门设立的“购前条款”中,几乎对可能发生的退货问题都做出了阻击的办法。 “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有的网店甚至描述得更为详细:“因显示器颜色有差别,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不得以‘颜色不对’、‘和感觉不一样’、‘不是我想像的样子’为由退货。”有的卖家虽然表示可以退换,但前提条件是“不影响二次销售”,但何谓“影响二次销售”?只怕得由卖家说了算。

  “责任不能全归我们呀,什么样的顾客没有?”笔者采访经营着一家专售奖杯的网店店主,她说:“买家也是什么人都有。一般性退换货都没有问题,但是有的买家自己订货或刻字时出了问题,比如奖杯尺寸定小了,杯坯质量定低了,拿回去挨了领导的骂,却把气撒在我们身上,他们是上帝呀!换货可以,损失怎么办,有时解决不了,他们就以种种理由向卖家泄愤。所以,我觉得,后悔权也应有限定,不能一味偏袒一方面。”

  “后悔权”未出世已面临两难

  其实,针对可能出台的“后悔权”,法律界业内人士也有不同看法。

  李晓茂是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说:“我非常赞同消法增设‘后悔权’。很多人质疑所谓‘后悔权’的创设是偏袒消费者,我认为即便有所偏袒也无可厚非。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顾名思义就是应当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这在其第一条也是开宗明义地予以明确的。”

  他认为,首先,这一 “后悔权”的应用有其特定范围,即“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这样的购物方式是16年前的消法颁布实施时尚未发展起来的。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方兴未艾,成为产生纠纷和投诉的热点领域。”他说:“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有一个区别于传统购物的特点,就是省却了现场挑选、鉴别和验证商品的步骤,全凭电话、电视、邮件内的推销和介绍作出购物决定,抛开某些商家的虚假宣传、夸大其辞不说,即便是完全真实客观的推介,但这样的介绍毕竟是抽象的。”

  李律师说,对于有些特定的商品,这样的差别问题并不大。比如某型号的笔记本电脑、某品牌的运动鞋,但是对于大多数商品,尤其是人们对其品牌、功能、质量并不了解的商品,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往往导致买回来发现 “货不对板”,进而引发纠纷和投诉。消费者觉得不快,商家也觉得委屈,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也无力解决。“但是设立‘后悔权’制度之后,遇到同样的情况,消费者有退回商品的权利, ‘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又使得商家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可以说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平衡。”

  其次,李律师认为 “后悔权”的设置可以有效解决许多消费纠纷。现在在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中,虚假宣传导致 “货不对板”已经成了投诉热点,而这种 “货不对板”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很难追究商家的责任。

  而 “后悔权”并非对孰是孰非的裁断,它直接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即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只要感到后悔,且不影响商品的再次销售,就可以退回商品。这样一来,大量消费纠纷就可以得到有效地解决。

  最后,李律师认为 “后悔权”的设置可以促进商家的诚信经营。以往在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中,商家的虚假宣传往往让人诟病,相关部门也不断采取措施,对电视购物这种广告形式加以规范,然而收效甚微。一旦 “后悔权”得以实施,不用“有关部门”对其广告横挑鼻子竖挑眼,商家自然会尽可能真实客观地介绍商品。

  因为以往对这些商家来说,卖出商品即算 “大功告成”,商家自然极尽推销之能事,把商品说的天花乱坠,反正只要没有质量问题,售出商品概不退换,哪怕消费者去投诉去起诉,商家都不担心。

  可是一旦消费者有了 “后悔权”,那么商家不但要推销出商品,还要使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不产生马上退货的念头,这就会促使他们尽可能全面、客观地介绍商品的优缺点。

  李律师说,“后悔权”的具体规定也有值得完善之处,比如修订稿中对于 “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的”规定,就略有偏颇。应当规定消费者只需承担必要的运送费用,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甚至可以规定一个运费的上限。这样既不会加重商家的负担,也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购物,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梁杰律师说, “后悔权”的设立要具可操作性,应该从一开始就尽力完善。他说,消法不仅仅是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更是一部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一部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如果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不考虑相对双方的权益,不考虑社会经济秩序,那么这样的条款也很难获得有效实施。

  从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梁律师支持 “后悔权”,而且认为享有 “后悔权”的时间越久越好。但是从更理性的角度,他认为消法最新修订稿对于 “后悔权”的规定,过于加重商家的责任,且在具体表述上语焉不详,如果以目前的表述来看,恐怕难以有效实施。

  他说,最新修订稿规定 “后悔权”的范围过广,且以销售方式作为区分依据,即所有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都适用 “后悔权”,这样的区分虽然简单明了,却会引发大量问题。

  对于一件商品的购买,应是消费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一旦成立了买卖合同,除非具备一些法定情形,否则消费者是无权退货的,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而以往买卖合同的成立,以交钱和交货为时间点,无论是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是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采用的多种收款和配送方式,一般来说商品交由消费者验货并收下,即视为完成了买卖合同。

  因为从拿到货之日起,消费者即对商品具有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而对商品不加区分地适用 “后悔权”,等于使消费者可以无偿地获得对商品30天的所有权,无非是占有、使用、受益时不能 “影响商家的再次销售”,而处置的方式只能是退货。

  打个比方说,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书店买一本书,拿到后看29天,在保证书籍没有污损的情况下退货给商家,在这期间还可以将书借给甚至租给别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其次,最新修订稿规定的 “后悔期”过长。就像前面所说的一样,由于一定时间内可以无需理由地行使 “后悔权”,那么等于这段时间内消费者可以无偿地对该商品进行占有、使用和受益,对许多使用时不会造成折损的商品来说,消费者大可以买了、用了再 “后悔”,虽然看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但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这样的商品退出 “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最终还是给消费者带来不便。

  再次,最新修订稿规定消费者 “不承担任何费用”不妥。“一个经济行为需要从成本和效用方面加以考量,如果购买商品后行使 ‘后悔权’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无疑会促使理性的购买行为变得不理性,同样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梁律师说,对于何为 “影响商品再次销售”应当进一步明确。再拿刚才提过的书籍为例,我们知道大多数书是没有包装的,但是现在也有不少书加了塑封。显然,要想了解书的内容,必须拆除塑封才行,如果拆封后感到 “后悔”,这样的书还能否退呢?如果不能退,无疑是迫使商家给所有书都加上塑封,这不是一种资源浪费么?

  梁杰律师认为,如果对 “后悔权”的行使时间进一步加以限制,比如改为7天之内,同时要求消费者承担行使 “后悔权”时的必要运费,更加有利于该制度的实施。

  诚信是企业生存的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等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我们希望在修改后的消法中引入产品召回制度。现有的‘三包’制度只是解决点到点的问题,而召回制度则是解决点到面的问题。所以召回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更为根本。”刘俊海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讲诚信就会有生存空间,否则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刘俊海认为,对于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解释、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把好格式合同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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