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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求关系岂能为加价售车遮丑
www.110.com 2010-09-17 17:05

  长久以来,国内汽车消费市场一直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部分“紧俏”车型由于购买者较多,经销商便要求急于买到汽车的消费者在整车价款之外,再支付一笔“加塞儿”的费用,以便“超越”排队等候的消费者而尽快提到现车。据央视《消费主张》日前调查报道,虽然目前汽车市场整体上呈现出供大于求的态势,但消费者需要“加价”购买的车型依然不少,比如一汽奥迪的Q5、上海大众的途观、一汽大众的高尔夫6、东风本田的CR-V等等;而加价的幅度也各不相同,高者要付四五万元,低者也需要加价6000至8000元。至于不愿意支付加价款的消费者,经销商或者告诉他们何时提车“说不定”,或者干脆就不再接受他们的订单。


  造成部分车型紧俏的原因很多,但笔者看来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种:其一,该车型在同类车型中确实“优秀”,因此激发起消费者踊跃购买并希望尽快拥有的欲望;其二,生产厂家刻意用“饥饿疗法”吊足消费者的胃口,人为制造出供不应求的局面,比如国内汽车加价“时长冠军”CR-V,上市五六年了仍旧“一车难求”,如果不是有意“限产”,恐怕很难用其他理由解释得通。


  较优秀的车型、有限度的产能,为汽车厂商的“加价”创造了条件,而他们为加价行为辩解的说辞似乎也冠冕堂皇:市场经济嘛,价格当然要由供求关系决定。


  供求关系真的能为加价售车提供充足的理由与完备的法理基础吗?我们不妨循着“供求决定价格”的思路,做一番推敲——


  毋庸讳言,供求关系决定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实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铁律。但对照国内汽车厂商加价售车的通行做法,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些貌似相同但其实并不合理的问题。例如,我国现行汽车销售的发票价格,基本上以汽车生产厂家的指导价格为准;而这种“票面价格”,也是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假如紧俏车型的销售价格真的随行就市,那么消费者最终付出的购车价款 (生产厂家指导价格+紧俏车型加价款),就与汽车生产厂家的“指导价格”无关;而经销商开具的购车发票票面数额,就应该与消费者实际付出的购车价款一致;国家有关部门在征收加价车型的车辆购置税时,也应该重新按照发票的票面款额进行核定。但事实上,现阶段国内汽车厂商加价售车时,购车发票上开具的价款数额,只是汽车生产厂家给出的指导价格,而消费者多支付的“加价款”,则在仅出具“收据”或者根本不出具任何收款凭证的情况下,被经销商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这种实际付款数额与发票票面数额严重不符的状况,岂是供求决定价格的真实反映,其违法违规的实质又怎么能用 “供求决定价格”的幌子一笔勾销?


  退一步讲,经销商即使可以对希望优先获得紧俏车型的消费者收取加价款,那么这笔加价款又该属于谁呢?从加价款的实际作用上考察,它是急于提到现车的消费者,为超越其他排队购车消费者而提前买到紧俏车型所支付的一笔“加急补偿费”(或称“加塞儿费”)。从法理上讲,由于加价购车行为的目的是“超越”正常排队购车的消费者,其结果必然会使这些消费者排队等候的时间有所延长,耗费的精力有所增加,所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塞儿者”自然应该对那些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损害的正常排队者,进行相应的补偿。既然加价款是对遵守秩序者合法权益的“补偿”,那么这笔钱也就理所当然地属于“被加塞儿”的消费者!而现在,经销商把属于消费者的“补偿”款,放进了自己的口袋,这该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于法于理又如何说得过去?


  其实,如果我们更较真儿一些,加价售车的问题还有很多。但仅仅是上述两个问题,其违法违规的性质就已经十分严重:其一,加价售车只提供收据或根本就不出具任何收款凭证,无疑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其二,经销商向消费者要求支付加价款,或主动接受消费者支付加价款的要求(事实上消费者很少会这样做),然后再把本来应该补偿给“被加塞儿”消费者的这笔款项,装进自己的腰包,说轻了涉嫌不当得利,说重了就是索贿受贿甚至有侵占排队消费者合法财产的嫌疑。而无论是偷税漏税、商业贿赂还是侵占财产,都属违法行为。经销商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不难找出相应的罚则。


  笔者这样说,并非要危言耸听。汽车厂商加价售车涉及面很广,违法收取加价款的数额巨大,因此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然也会相当沉重。据央视《消费主张》调查,目前加价款相对较低的CR-V,每辆车加价幅度是6000到8000元。如果以年销售10万辆、每辆加价6000元计,全年违法所得加价款就高达6亿元!平摊到其4S店身上,每家4S店一年收取的违法加价款超过了100万元!而相对于“高尔夫6”、途观、Q5等车型,CR-V的“违法所得”只能算是“小巫”的角色。


  笔者据此猜想:如此巨大的违法所得,对应到偷税漏税、商业贿赂、侵占财产等等罪名之下,不知道有几个经销商会觉得他们有可能面临的刑罚,会像“毛毛雨”一般稀松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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