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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上车没“票”丢失之后谁负责
www.110.com 2010-09-17 17:07

  长途客运中,客运公司一般对旅客的行李免费存放但多不给凭据。有关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下旅客行李丢失,客运公司应负责赔偿。同时,建议旅客索要行李存取凭据,以便维权

  在长途客运中,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被放置在车辆行李舱内,一般情况下乘务人员不给旅客开具行李票。由于没有行李票,万一行李丢失,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广东省东莞市消费者王小姐遭遇了这样的情况。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投诉————

  行李丢失客运公司拒赔

  据了解,今年5月18日,王小姐从广东省深圳市乘某客运公司的大巴车回东莞市,随身携带的行李箱由乘务人员协助放置在大巴车的行李舱内。由于是免费存放,乘务人员没提供行李票。

  当大巴车抵达东莞市后,王小姐发现其行李箱不见了。王小姐称,行李箱内有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各一部、现金1.3万元,合计近2.5万元,她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损失。客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司乘人员没有过错,且行李没有票,无法证实王小姐的行李箱是否丢失,更无法证实她的行李箱内是否有近2.5万元的财物,因而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无奈,王小姐投诉至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记者调查————

  行李免费存放多不给凭据

  记者调查发现,长途客运过程中,客运公司对旅客行李免费存放但不给行李票,是通行的做法。在存放行李时,旅客与客运公司逐一确认行李箱内每件物品和价值的做法是不现实的,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消费者认为,买了车票乘车,且车辆有专门的行李仓存放行李,客运公司就应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客运公司则认为,行李丢失的事情时有发生,由于是免费存放,客运公司不负保管责任。

  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认为,客运公司对旅客免费存放的行李“概不负责保管”是由几方面的情况造成的。第一,法律滞后。目前规范客运运输市场行为仍延用自1988年实施至今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不适应市场现状,难以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第二,客运公司不自律。不排除有些客运公司刻意通过免费存放行李的方式,逃避保管的法律责任,他们普遍误认为,行李免费存放,自己就可以免责。第三,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较低。部分消费者明知客运公司存放行李不给凭据票,且由乘客自主提取,仍把贵重物品放置在行李舱,消费者也有保管过失责任。

  ■消委会意见————

  免费存放不能免责

  对于王小姐的行李丢失纠纷,东莞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认为,客运公司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邓国平说,在上述纠纷中,首先,王小姐购买车票乘坐大巴车,其已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消费关系,客运公司有责任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其次,行李是否收费存放,是客运公司单方的营运做法,免费不能免责,不影响客运公司应尽的安全保障责任。其三,客运公司对行李存放不提供单据,任由旅客自由提取,缺乏有效的监控管理,是造成行李丢失的原因之一,客运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由于行李存放前,双方对行李箱内物品和价值没有进行确认,因此,损失赔偿额消费者难以举证,具体的赔偿额最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律师观点————

  客运公司应负责赔偿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海波认为,旅客买票上车后,即与客运公司构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对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特别是在旅客不能随时看管自己的行李时,客运公司更有保管好旅客财物的责任。在这些情况下造成了旅客财产损失,客运公司应负责赔偿。根据交通部1988年实施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因车站责任造成寄存物品损坏、灭失的,按每千克最多不超过20元的金额赔偿”。廖海波表示,这个赔偿额相对较低,因此,对贵重物品旅客应随身携带而不要存放在车辆行李舱内,不方便随身携带的,建议选择保价托运的方式托运。

  ■消委会建议————

  应索要行李存取凭证

  针对目前长途客运过程中行李存放责任难认定的状况,东莞市消委会建议:

  ——在目前的市场现状下,对于贵重物品,消费者应随身携带,或选择保价托运。对于免费存放的行李,最好要求客车乘务人员签发存取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效维权。

  ——客运公司应纠正“免费可免责”的法律误解,完善行李寄存的监控措施,并明确有效地告知消费者行李的保管范围和赔偿标准。

  ——有关部门应根据客运市场现状,尽快完善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客运行为的法律法规。

  ●相关案例

  大巴车丢行李 客运公司被判赔偿

  据新华网2003年3月3日报道,回国探亲的旅美老人齐鑫,终于向丢失他行李的重庆市工贸客运公司讨回赔偿。经过一审二审,2003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重庆市工贸客运公司赔偿齐鑫9312元。

  2001年10月7日,齐鑫乘坐重庆市工贸客运公司由重庆开往成都的1025次大巴车。该车工作人员将齐鑫的一只皮箱和一个帆布旅行包装入该车行李舱内。当该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178公里处时,工作人员发现行李舱意外开启,齐鑫的行李掉出舱外丢失。到达成都站后,齐鑫当即写了行李损失清单,共计美金1558元、人民币1200元。对丢失物品的赔偿,因协商无果,齐鑫将重庆市工贸公司诉至法院。

  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齐鑫携带的行李符合旅客运输的约定,被告重庆市工贸公司应承担将行李安全运到约定地点的责任。依照民法有关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重庆市工贸客运公司酌情赔偿原告美金1154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9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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