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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疑偷改信用卡协议 用户或遭遇霸王条款
www.110.com 2010-09-17 17:08

  少还0.24元被罚853元 持卡人疑遇霸王条款

  袁先生是工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的用户,他于2004年12月用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他在1月25日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计还款39771.28元,少还了0.24元(事后才发现)。但就是这区区0.24元,工商银行在他1月份的账单里记账两笔共计853元的利息,利息是所欠金额的355416.67%。

  袁先生从网上查到账单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得到的答复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工商银行修改信用卡章程是在2003年12月,而袁先生的这张信用卡是2002年8月办的,也就是说在他办信用卡所签的合约里并没有要如此收取利息的条款。袁先生认为,工商银行单方面修改了双方签字认可的章程后也没有通知他,这实属工商银行的“霸王”行为。

  最新进展:

  工商银行急催款 持卡人铁了心“不还”

  记者从袁先生那了解到,这笔罚息的最后还款期限是2月25日。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在2月24日打电话给袁先生催他还款,并称如果不还,将会接着“利滚利”。袁先生表示已经把自己消费的款项都还了,而这笔800多元的罚息他是不会还的,因为他认定这是工行的霸王条款。

  持卡人袁先生:

  工行这种少还一分钱也要按消费全额计息的条款非常霸道,有的银行对此规定是有额度限制的,例如招商和建行规定延期还款在10元以下的不会按全额计息。况且我在工行的信用一直良好,此卡使用期间共消费了30余万元,0.24元未还款项纯属疏忽所致,并非恶意欠款。

  工行在修改信用卡章程时并没有及时告之,属单方面修改合同,根本不能生效;事发后,工行也没有及时通知(我)去还所欠的0.24元,而是坐收“渔利”,反而催账时表现却很积极。

  目前的打算是看这件事被媒体曝光后工行会有什么举动,实在不行就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

  2月初给袁先生打过电话,同意给袁先生减免一半的罚息,条件是让袁先生放弃找消协投诉和向媒体公布的权利,但遭到袁先生拒绝。2月24日,再次致电袁先生催他还所欠利息,遭到袁先生拒绝。(以上内容均为袁先生提供,记者多次致电工商银行国际卡中心均未得到明确回复)

  律师牟子健:

  在这个案例中,袁先生和工商银行都有过失。袁先生没有按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银行修改信用卡章程后没有通知袁先生修改信用卡协议,所以新的信用卡使用规则不对袁先生产生任何效用;而且,工商银行本身这种“少还一分钱也要按全额计息”的规定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工商银行收取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显失公平,工商银行应该按照客户违约的金额收取罚息,而不应按全额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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