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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长发“官威” 公然调戏“人民教师”
www.110.com 2010-09-17 17:28

  在共和国诞生60周年之际,各地的庆祝活动也是多种多样。济南市某小学的校领导也想在此期
间安排一档露脸的节目,提高学校的名气。可是好好的饭局上,却发生了一起教育局长公然调戏女
教师的闹剧,不仅叫来了警察,也引发了诸多的思考。

  新浪论坛刊登的一篇《郝抱抱来了:济南女教师掌掴色狼文化局长》的文章,在短时间内点击

量飙升,满满三页的留言也代表了网友对此次事件的看法与声讨。事件的过程是这样的:

  笔者的话: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今天中午12点,济南某小学领导为了能在共和国诞生60周年

国庆庆典上露脸,在天桥区某繁华路段的某酒店宴请主管文化教育的各级官员,以达到争取露脸的

机会。为了让酒宴活跃气氛,校领导特意带了两位年轻漂亮的女教师苏云(化名)和艾娟(化名)现场

作陪。

  在酒宴中校领导陆某为了巴结领导对苏云说:"苏老师,来,你来陪郝局长喝几杯"。接着又对

郝某说:"郝局长,苏老师可是我们学校最漂亮的教师,可称得上全校的一朵花,有她陪你喝酒,

保证局长您胃口大开"。苏云在校领导面前不好拒绝,勉强端酒杯微笑说:"郝局长,我来陪您喝几

杯,你一定要喝好喝痛快"。郝某打着哈哈:"那是那是,秀色可餐嘛,有你这样的人陪我喝酒,我

是未喝先醉,哈哈......"。

  在场人目瞪口呆中,郝某借着酒劲,一把搂住苏云往怀里一抱。苏云从郝某的怀里爬起,狠狠

地给了郝某一个大嘴巴。郝某想不到,一个身为教师的弱女子敢当众殴打政府官员,捂着脸结巴地

说:"你敢打我,你等着,我可是主管文化的干部,有你好看"。说完便拨打110报警电话。苏云毫

不示弱:"别说你一个文化局长,今天就是省长,他敢侮辱我我也照打不误。我是堂堂的人民教师

,不是社会上的三陪女郎......。

  等笔者接到读者电话来到该酒店,110警察正在现场处理。当警察得知事情经过后,不但没有

护着郝某,反而冷冷地说:"像你这样的干部,给政府丢脸,该打,打得好......"。得知笔者前去

采访,郝某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嘴脸,疯狂地叫嚣:"XH网不就是文化单位么,我是管文化的,

你敢在XH网曝光,我就叫它关闭"。郝某挑衅的话让笔者忍无可忍:"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监督您,

明天同样也能叫你"下课"。过后不久,醉醺醺的郝某被110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事情的发展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没想到一场酒宴演变成了这样的结局。通过这次的事件我们

不禁要问是谁给了那位教育局长那大的胆子和权利?我们的女教师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在事件的过程中,教育局长明显涉嫌对女教师有性骚扰的嫌疑。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中,性

骚扰的书面的解释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

、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
  1、教育局长行为定义该怎样定义?
  通过上面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到,教育局长十分明显的满足了一些条件。诚然,我国现在没有一

部明确规定性骚扰惩处的法律,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对

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

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2、惩治性骚扰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规制“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缺乏有关

反对性骚扰行为的规范。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

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

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

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

流氓活动”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此外,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如《上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

者用其他方式玩弄”,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

  3、女教师该如何维权?

  性骚扰主要有三种情形,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对策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当女性受到违背意愿的强烈性要求时,即遭受性攻击,受害人可直接报警,通过公安机关

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在公共场所遭受骚扰行为,包括有侮辱性言语和动作,这种情况通称“流氓行为”,受害

人也可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三,当妇女遭遇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特征的“性骚扰”时,这种性骚扰通常侵害程度

轻微、无他人在场、难于取证或未及时报警,可通过告对方民事侵权来维护权益。

  女教师的情况根据事情的发展状况,基本属于第二条的情况。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维护自身的权利。

  4、校领导需要承担责任吗?

  看似一起酒后性骚扰的行为,只牵扯到男女双方。可我们不禁要想,要是没有校领导在其中的

推波助澜,是不是就可以避免此次事件的发生呢?

  学校本来是教书育人的神圣地方,那么掌管整个学校的领导也应该是众人的表率。可就为了提

高学校的名气,巴结教局长,校领导不仅要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同时也应该为此次事件的发生承担

一份应有的责任。大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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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教师享有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

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异性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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