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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服务生为索包厢费殴打外地顾客 鉴定为重伤
www.110.com 2010-09-17 17:30

      摘要:王建龙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在城关区法院受审,黄某提出49.1万元的民事索赔。4名被告人均对故意伤害的罪行供认不讳,对抢劫罪不予供认。该案将定期宣判。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 (记者 李洁) 为索880元包厢费,4名KTV服务生将顾客黄某打成重伤。8月19日,王建龙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在城关区法院受审,黄某提出49.1万元的民事索赔。4名被告人均对故意伤害的罪行供认不讳,对抢劫罪不予供认。该案将定期宣判。

  2009年10月17日,福建人黄某来兰州打理生意。当晚10时,小酌几杯的黄某独自前往平凉路的一家KTV唱歌,迎宾将其引入一间包厢。在上了果盘和啤酒后,负责收钱的服务生王建龙让黄某支付880元的贵宾包厢费。黄某以没有在贵宾包厢消费为由予以回绝,双方遂发生争执。之后,王建龙伙同另一服务生韩红兵,按住黄某便打,其间,王建龙又手持木棒,不断向黄某的腿部砸去。当班服务生郑彦彬和刘伟闻讯后也来“支援”。随后,连连告饶的黄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黄某下肢多处骨折,头部外伤,法医鉴定为重伤。

  当天庭审中,刘伟坚称自己没打人。其辩护人认为,法医鉴定黄某的伤为钝器所致,而刘伟并未持钝器,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并未查清黄某到底是在何种包厢消费,故抢劫罪定性不准确。而公诉人指出,证人可以证明刘伟曾对黄某进行殴打,王建龙等人曾供述过黄某是在中包厢消费,强行获取不合理的高额费用,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定性。庭审结束时,王建龙等4人均要求对黄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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