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超
□新闻背景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16年来,《消法》在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领域的不断拓宽,新型消费侵权问题不断涌现,消费维权工作迫切需要“有法可依”,《消法》也应该增加符合当前消费问题的内容。2008年10月,《消法》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则。
昨天上午,市消协组织人大、政协、法制办、司法、教育、消费者、经营者等多方面的代表,就《消法》需要修订改进的方面进行了探讨。经过整理,共有十条重点建议受到大家的关注。
另外,市消协还将通过网络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征集市民对《消法》修订的建议。
■建议一:新《消法》应涵盖更多行业
由于《消法》实施近16年,一些新的领域在《消法》中没有涵盖,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表示,应该将保险、手机、医疗、银行、教育、汽车等一些新产品、新行业明确写入新《消法》中。
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政林认为,目前,对于预付款消费、电视购物、维修、旅游等行业,《消法》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我们接触的案件中,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界定,消费者维权的成本非常高。”
■建议二:农业消费应纳入新《消法》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君元表示,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在消费者群体里的比例比较大。新《消法》应根据这一国情,适当地加入关于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种子、化肥、农药等产品对于农民来说,既是一种消费品,也是维系全家生存的生产资料。”
消费者代表孟先生也表示,保护农民权益还涉及到《消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例如种子一旦出现问题后,处理问题绝对不能仅仅以种子本身的价值来进行处理,在新《消法》中应对这种坑农害农的情况进行严惩。
■建议三:《消法》应建立“召回”制度
康君元提出,三鹿奶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中国立法的缺陷。“《消法》中并没有对问题商品的明确规定,在企业产品出现问题时,企业也无法可依。国外的企业并不是不会出现问题,而是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三鹿问题暴露了当时现实的尴尬。我认为召回制度应该明确写入《消法》中。”
■建议四:商家应义务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市法制办的钟荣贵表示,新《消法》还应考虑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经营者办理各种卡,取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内容都属个人隐私。经营者应对保护消费者隐私负有义务。”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张忠民表示:“生产者、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也不能损害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若三方抗衡,只能是损害社会。”
■建议五:新《消法》应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开发区消协秘书长马松涛认为,《消法》中没有体现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购买了问题商品,不但要求退换货,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因《消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这些主张很难得到回应。
■建议六:新《消法》应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
康君元认为,法律最终要落实到程序性和可操作性上。目前,很多消费者的单笔消费额度比较小,但是出现问题后,维权的成本过高,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很多消费者无奈之下选择沉默,这种现象也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放纵。
他建议,当消费者消费额度小,维权成本过高时,应利用“同案反复适用”原则,加快审判速度,这样既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成本。
■建议七:企业破产也得担责
《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经营者代表赵红利认为,这一条款缺少“企业在破产后,消费者找谁赔偿”的条款,导致消费者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变得十分艰难。
■建议八:增加网购维权条款
桥东区消协副秘书长魏青提出,面对越来越红火的网购现象,相关的质量投诉会相应增加,所以,建议新《消法》加入相关的条款,以便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有法可依”。
■建议九:明确举证责任,减轻消费者负担
康君元表示,应将举证责任问题明确写入《消法》。“消费者在举证方面相对于企业来说,是弱势群体,不能因为消费者无法证明商品如何侵害自己的权益,就判定企业无罪,而应该让企业来举证,突出生产者、经营者的举证责任。”明确举证责任,也有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建议十:明确产品质量鉴定费用
很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通过相关部门对该商品进行质量鉴定,但大量的鉴定费用谁来承担?很多情况下,产品鉴定费用远远高于产品本身的价值,导致很多消费者放弃了自己的权益。
多位与会代表认为,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进行投诉后,应由生产经营者承担产品的鉴定费用,从而使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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