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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三年讨回65颗苹果树 离异女子为何这般执着
www.110.com 2010-09-17 17:41

  10月25日讯(记者 魏琪 通讯员 王坤 建方 淑萍)与丈夫协议离婚,男方却拒绝兑现离婚协议承诺,不但不负责女儿的抚养费,还将该女子的65颗苹果树据为己有。蓬莱刘女士用多病的瘦弱之躯,维权三年,终于得到了属于自己的65棵苹果树和售果款60000元;并且,还要回了三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9000元。

  三年来,为追讨女儿抚养费和要回自己的65棵苹果树所有权,她多方奔走,在维权路上撒下了许多令人悲悯的辛酸之泪……

  案件回放 65棵苹果树被前夫非法侵占

  2009年10月20日,一位体弱多病的女子刘某来到蓬莱市南王街道调解中心要求解决问题。

  原来,三年前她和前夫协议离婚,12岁的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前夫定期支付女儿抚养费。当初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65棵苹果树所有权归刘女士,其余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定期支付女儿抚养费。但男方在另组家庭后,仅给了两个月的抚养费后就不再支付,65棵苹果树也被其非法侵占。

  刘女士本来就体弱多病,缺少生活来源,还要供养女儿上学。这些年来,她东挪西借,欠下外债5万多元,无力偿还,一时母女二人的生活也陷入极端的困境。

  探望权落空 男方拒绝兑现离婚承诺

  刘女士找到了街道调解中心,值班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刘某。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立即前往刘某所在村进行实地调查。

  通过走访村调解主任、周围邻居及前夫进一步核实情况。得知这是一起因女方拒绝男方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男方一再强调不是不支付女儿抚养费,而是要在保障他的探望权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才考虑履行当初的承诺,并要求调解中心将这探望权问题一并加以解决。

  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工作人员经过讨论分析,认为可以将男方的探望权问题和刘某的主张一并进行调解,这样纠纷也才会迎刃而解。

  一筹莫展时 “148”宣传单引他找到了调解中心

  为追讨女儿抚养费并要回属于自己的苹果树,三年来,她曾经6次找到对方协商,但每次都没有效果。又先后找到前夫的父母兄弟要求说服,均未得到满意的结果。要求村委会帮助解决也无效果。

  一想起这事来,她就止不住泪流满面。到现在刘女士已是身心疲惫,精力不济,实在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就在她一筹莫展之际,在路边的墙上突然看到一张印有“拨通‘148’,法律服务送到家”的宣传单。

  明法析理 果树要回纠纷平息

  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遵循着“明法析理,胜败皆服”工作思路,与公安派出所人员联合办案。10月22日上午,他们将刘某及其前夫传唤到调解中心大厅,还邀请了该村调解主任和刘某的亲属协助调处。

  工作人员向刘某言明,法律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为父亲探望女儿,这是法律赋予男方的权利,任何人包括刘某均没有干涉的权利。刘某因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就单方面中止其行使此项权利,属于权利滥用的违法行为,调解中心依法不予支持。

  经过长达三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刘某终于同意了前夫可以正常行使探望权,并答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女儿同意,前夫还可以每月把女儿接回自己家中居住,加深感情,以消除父女之间的隔阂。

  刘某的思想通了,说明事情还只是成功了一半。工作人员又趁热打铁做男方的思想工作。他们找来了《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单行本,向刘某的前夫娓娓道来。

  经过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明法析理,刘某的前夫也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同意接受调解。

  当天下午,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及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书。协议规定,从即日起,刘某的65棵苹果树由其前夫移交刘某。果树的经营权证书,在10日内依法定程序补办,村委会和男方应予以协助。男方的探望权应予以保障,刘某应积极予以配合。女儿的抚养费为3000元/年,由其前夫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三年期间拖欠的抚养费9000元和售果款60000元,在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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