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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混淆特价商品和处理商品概念
www.110.com 2010-09-17 17:43

    节前有消费者反映,某鞋城所卖“特价皮鞋”不给出具发票,也不实行“三包”,而鞋城负责人解释,该店皮鞋都无瑕疵,是按特价处理,故不实行“三包”,并且强调:对特价处理品一直都不开具发票。

  点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公安部、税务总局5部门联合出台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特价皮鞋”不是处理品,鞋城故意将“特价”与“处理”相混淆,以此规避“三包”责任。其实,对于“处理品”的销售,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等字样才行,不然就是违法,属于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行为。

  建议: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知“特价品”和“处理品”在概念上的区别。此外,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彻底改变“特价商品就是处理商品”的观念,要敢于抵制“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的行为,要明确“特价商品并非处理商品,可以享受正常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如遇此纠纷应当立即向工商或消协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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