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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要注意“三包”时效
www.110.com 2010-07-16 17:18

   本报讯 (徐洪涛 记者 曹 勇)近日,巴城工商分局受理了两起消费投诉案件,但都因错过“三包”有效期,退、换货要求无法得到满足。
    肖先生于2005年1月为儿子结婚买了一台冰箱,但儿子和媳妇一直与他们住在一起,导致这台冰箱长期闲置。今年春节,儿子一家搬到新居启用冰箱时,发现冰箱不制冷。维修人员检查后,认定为冷凝器故障,需要更换冷凝器,厂家答应免费维修。肖先生认为冰箱还是新的,厂家应当更换新机,但遭到厂家拒绝。2007年“五一”假期,钱女士在一超市促销时购买了某品牌皮鞋,一直放到过年才穿,谁知不到一个星期,鞋帮就出现脱胶现象,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却遭拒绝。日常生活中,像肖先生、钱女士这样购买商品后未及时使用,等到发现问题要求退、换货却过了“三包”有效期的消费纠纷并不少见。
    记者从工商部门获悉,产生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一、因装修或住房闲置没有及时使用家电产品,正式使用时才发现各种故障;二、反季节购买的商品,在使用时发现问题但已经超过退换期限,尤其以服装鞋帽类产品为多;三、盲目购买促销商品却一直闲置,导致超出“三包”有效期。
    市消保委有关人士透露,所有商品的“三包”期均从购物发票上开据的日期起计算,而不是消费者开始使用的日期。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如需要退货,需自开出发票日期起7日内向商家提出;如需要换货,应在15日内提出。超出上述期限的,由商家在“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维修。在“三包”有效期内连续维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照规定收取折旧费后退货。另外,服装鞋帽类产品多为现货交易,不存在发票开具日与售出日不符的问题。而家电类产品均存在延迟送货的问题,遇到节假日或促销高峰时,送货或安装日期延误更长,这就要求消费者在购买时与商家有明确约定,以收货日或安装日作为“三包”的起始日,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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