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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身亡获赔保险后 旅行社可以免责吗?
www.110.com 2010-07-16 17:23

 
  案例:2001年1月8日,成都市民侯恩卡和妻子邱天与四川省中国旅行社签订了赴马来西亚8日游的旅游合同。1月24日(大年初一),夫妻二人满怀对阳光海滩的憧憬登上赴马来西亚的班机。1月26日下午2时许,在兰卡威的湿米岛,侯恩卡下海游泳仅十分钟就被发现溺水,口吐白沫。40分钟后,在兰卡威医院证实侯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侯恩卡的家属已经拿到了30万元的保险赔付。旅行社认为,在保险公司赔付后,他们就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因此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而死者家属认为,四川省中旅在组织出境旅游的过程中,未按法定要求配设领队,未履行法定的保障游客生命安全的义务,是导致侯恩卡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并有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省中旅赔偿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50万元,并要求省中旅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游客身亡获赔保险后 旅行社是否可以免责?”这一问题,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1997年5月13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第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的旅游费用中本身就包含了旅游意外保险费,这就是说,该保险是游客自己出钱投保的,旅行社仅仅是替游客代办手续而已。基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不得向第三人追讨),无论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都不能免除旅行社的责任。

  2,侯恩卡与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之间为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来认定。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伤害,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此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总则,同时参照分则的有关规定,来解决本案中四川省中国旅行社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与旅游合同均属服务类合同,因此法院应该可以参照《合同法》第302条对本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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