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北京某购物中心买了三百支派克笔,发票注明是产地是美国。但买回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于是将购物中心告上法院。但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所需,因此属知假买假,不属于消法保护范筹,因此不予支持。
这是对打假者的当关一棒,也是对售假者的有力地支持。
奇怪的是法院不是先看商品是不是假货,而是先审查定购卖人是不是为生活消费所需。其实要查明是否属生活消费所需,既无必要也无可能。首先,什么是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经济生活,日常生活,等等,都是生活。广意上说,人的一切活动都是生活。“我们的生活充满阳光”,不会是单指日常生活吧?当然也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学习,工作,劳动在内。那么为生活消费当然也就包括了生活的所有消费,而不可能仅指日常生活消费。而且为什么而消费实际上是无法界定的。例如自行车,上下班,工作,听报告,买菜,都要使用,既是生活工具又是生产工具,你说这算是什么消费?再说派克笔,作家用来写作,学生用来学习,这算不算为生活消费?再说了,商家和法律都无权也没有必要去界定购卖者如何消费。买刀的人可能去杀人,也可能去自杀;买邮票的人可能不是为了寄信;买笔的人也可能不是用来写字,因此购买者如何去为生活而消费,完全是购买者的自由或隐私,根本不需用证据来证明。商家只有货真价实的义务,而没有任售假的理由;售假被识破后,只能接受惩处,而无权以推测购买者的目的来对抗。法律也没有必要以购买者购物的数量等来推测购买者的目的(因为可能有的购买者的目的比这要严重得多,如杀人),更不能作为购买者不受消法保护的理由。退一步说,即使一定要让购买者证明是如何为生活而消费的,那你首先要是真货才行嘛!如果是真货,我当然可以消费给你看,不就是三百支笔吗?每支写一个字行不行?赠送给希望工程行不行?谁能说得清怎么用才算是为生活而消费呢?问题是已经知道是假货了,证明如何为生活而消费还有什么意义呢?假货没有使用因此还不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果真的为生活而消费了,造成严重后果谁来负责?那可就不是双赔偿的问题了吧?这不是既坑了消费者,又害了商家吗?
不在如何对付售假者上团结一致下功夫,反而在如何对付打假者上挖空心思,真是叫人没得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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