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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之争谁来断案
www.110.com 2010-07-16 17:29

  编者按:

  “开瓶费”之争已有好几年了,自带酒水到酒楼吃饭,被店家强收开瓶费的现象,在全国各大城市还是普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也还是没有被打破。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口水战的背后,有些部门缺位了!

  最近,又一起“开瓶费”官司在北京宣判,法院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酒楼返还强收消费者的100元开瓶费。这一消息在餐饮界引起反响。中国烹饪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召开座谈会,力挺“开瓶费”,导致这场争论愈演愈烈。

  几年来,“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一直是公众争议的焦点,争论不断升级,逐步走上了法律程序。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哈市的酒店也大多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之争的出路在哪里,何日能熄灭战火,记者为此进行了走访。

  ■现状

  饭店:大多谢绝自带酒水

  9日下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了省城九家知名酒店,大部分酒店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非要自带酒水,要收取一定金额的开瓶费。

  14时40分,记者拨打了10日才开业的名人私厨养生馆的订餐电话,工作人员表示,酒店的酒水很全,不可以自带酒水;名岛海鲜鸿翔路店的工作人员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如果自带酒水,要收取30元~50元的开瓶费;秀江南酒店的工作人员称,如果自带酒水将不打折,如果打折,将按照自带酒水市场价格的10%%收取费用,发票可以通融;青叶火锅的工作人员表示,常客的话可以自带酒水;稻香海鲜豆捞酒店、名流海鲜酒店、裕昌食府的工作人员表示,谢绝自带酒水。

  一家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谢绝自带酒水是酒店的规定,并在显要位置张贴了告示,目前酒店的利润已经很低了,如果大部分消费者都自带酒水,那酒店就没办法维持下去了。

  哈尔滨满汉楼饮食有限公司的张总经理表示,目前餐饮业竞争非常激烈,菜品的利润已经很低,顾客自带酒水的确对饭店的经营有一定影响,他们虽然不希望顾客自带酒水,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所以对顾客自带白酒饮料现象没有进行限制。

  ■声音

  顾客:开瓶费不该太离谱

  提起饭店收取开瓶费,许多市民都有类似的经历。哈市一家大公司的李女士告诉记者,去年十一期间,她和家人到开发区一家饭店就餐,带了两瓶法国红酒,可酒店的服务员告知不允许喝自带的酒水。她找到楼层经理进行沟通,酒店竟然以李女士带的是洋酒为名每瓶要收取200元的开瓶费,而这些红酒在法国购买时折合人民币才100多元。李女士对此表示不解,“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可家人都来了,只好交了400元“开瓶费”继续用餐。

  哈市家乐福超市的徐先生认为,“一般去饭店吃饭都不会自带酒水,但有些饭店的白酒品种单一,有些朋友只喝某个品牌的白酒,所以只要饭店收取的开瓶费不太离谱,我想是可以接受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多数消费者并不认可饭店收取开瓶费,但对于饭店表示菜品利润太低,需要靠酒水补充利润的说法表示理解。

  ■出路

  用法规建立公平

  2003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至此,“谢绝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也就成了衍生出来的惯例。

  以行规对抗法律,肯定是行不通的。但商家也说出了一肚子“苦水”。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法制社会 就该什么事都有个规范。但是查阅现行法规,却没有能适用于“开瓶费”与“禁带酒水”的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酒店业一直在“理直气壮”地收费。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商人要赚钱、饭馆得生存,无可厚非。可消费者也不是“冤大头”!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下,商家与消费者应当是平等的。毫无疑问,此时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属负责规范制定、以及具体执行的“有关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分歧,拿出能够令人信服的规章标准,才是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总是以“没条文”作挡箭牌,只能影射出有关部门的缺位和不作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健全相关法规,给消费者和餐饮企业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

  ■争议

  省消协:“开瓶费”无依据

  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商品服务监督部部长张来斌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张来斌认为,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明显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所以这种店家自行规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主动维权。同时,酒店也应该对酒水的价格进行自律,酒店酒水的加价率如果在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消费者也就没必要自带酒水了。

  律师:谢绝自带酒水违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岳晓峰认为,酒店规定“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但该条款并未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酒店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酒店无论有无提供“开瓶”服务,均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合同法》中第39条等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因此,酒店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酒店收取消费者开瓶费没有依据,应予退还。

  酒店为消费者提供了餐饮服务,消费者理应支付消费费用给酒店。酒店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费,但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而强迫收取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省餐饮协会:不收费危及酒店生存

  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秘书长任家常认为,餐饮企业在装修、设备、餐具和服务上面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又产生了电费、水费、设施费等相关费用,他们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明天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也会出现,这将彻底危及餐饮业生存;从食品安全卫生角度来讲,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果是假冒伪劣的,引发食物中毒等事件,很难分清其中责任。

  任家常表示,消费者在享受美食和良好的环境及优质的服务时,应充分考虑饭店的利益。

  ■相关链接

  “开瓶费”官司缠身

  北京消费者赢了

  去年9月13日,王先生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 ”属于不当得利,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

  广州全国第一例

  2001年7月15日,广州市民曲先生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该起案件成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

  沈阳人50元红酒花100元开瓶费

  吕女士2006年3月19日在大连市一家名为旺顺阁的鱼头泡饼店请朋友吃饭,并携带了一瓶价值50多元的红酒,被酒店以每瓶100元的价格收取了开瓶费,并开具了写有开瓶费项目的正规发票。一顿饭才消费了280元却另外花了100元开瓶费,气愤的吕女士向当地的消协和物价部门进行了投诉,但是没有得到任何有利于她的答复,吕女士一气之下请了律师将这家酒店告上法庭。

  重庆初步拟定:开瓶费为自带酒水的10%

  2006年12月30日,重庆市商委餐饮服务处与重庆餐饮商会会员单位召开“自带酒水服务费”研讨会上,与会者一致表示,既然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经营者有权收取适量服务费。同时将拟订一套明确细化的行业规范。提交物价局和消协的该决议,建议将重庆的开瓶费控制在10%.

  中烹协声明:支持餐饮业收开瓶费

  2006年12月30日,中国烹饪协会首次发布声明,明确表态支持餐饮企业对于自带酒水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可以适量收取一定的开瓶费。

  中烹协副秘书长边疆认为,餐饮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成本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消费者的消费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消费者自带酒水去餐厅就餐,消耗了企业服务成本费用,适当收取费用是合理的。同时,餐饮业的服务收费由企业自主定价,消费者自带酒水在餐饮企业享用,是否收取服务费以及收取多少由企业决定,但应该在店内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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