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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种类及其罪名
www.110.com 2010-07-14 10:35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 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
( 六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 ) 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12 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 一 )
( 二 )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
( 四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六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七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八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 九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构成
1 、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
即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包括国防物质基础、作战和军事行动、国防管理程序、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利益。
2 、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部队的专用标志等。
3 、犯罪主体既有个人也有单位
4 、主观方面多数犯罪出于故意,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分类: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包括: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八、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基本特征是:
(1) 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以及损害国家廉洁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是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这类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12 个罪名。
来看个案例,这是岂今为止全国最高级别的领导人被惩处。
法庭审理查明,一九九三年底,成克杰与情妇李平(另案处理)商量各自离婚后结婚。两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联系有关请托事宜,成克杰利用当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和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两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婚后使用。 一九九四年初至一九九五年六月,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广西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后更名为银兴实业发展总公司)承接南宁市江南停车购物城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擅自将银兴公司直接划归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并要求自治区计委为银兴公司承接该工程立项;指示南宁市政府大幅度压低工程土地价格;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工程贷款人民币七千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一万余元。
一九九六年上半年至一九九七年底,成克杰从李平处得知,帮助银兴公司承接民族宫工程及解决建设资金,可得到巨额“好处费”。成即利用职权,将该工程交由银兴公司和自治区民委共同建设开发;将该工程项目法人由原定的自治区民委改为银兴公司;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三千万元;违反国家规定,指令自治区房改办公室,将房改基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借给银兴公司;批示自治区财政厅将财政周转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借给银兴公司;为银兴公司向国家计委申请工程项目补助款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事成后,银兴公司按预约,支付给成、李贿赂款人民币九百万元、港币八百零四万元。
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七年底,成克杰和李平在接受银兴公司请托过程中,还先后收受了该公司负责人周坤(另案处理)送给的人民币二万元、港币二万元、美元二万元以及黄金钻戒、金砖、黄金工艺品、手表等贵重物品,合计人民币五十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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