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把假币当做真币误收,后来并没发现是假币,在购物时当真币继续使用,因其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有些人在使用货币买卖过程中误收假币,事后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不构成犯罪。该说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多是为了贪图便宜或挽回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不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危害来看,都比较轻微,这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的主张构成。
该说认为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如果数额较大,后果严重,可以诈骗罪论处。如果数额较小,可予以行政处罚。有的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该说认为凡误收伪造的国家货币,在收受后察觉是伪造的,如果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论处。有的主张构成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该说认为“行使”不能等同于“贩运”,但比较起来,行使、使用假币行为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最相类似,因而可类推适用假币行为伪造的国家货币罪。通过对上述4种观点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各种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也有一定的不足。对误收假币而故意使用一律不作犯罪处理,是不妥的,这种观点不利于有效遏制伪造货币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
主张构成诈骗罪没有注意到二者所侵犯客体的不同,以诈骗罪论并不合适。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和主张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注意到了上述行为与诈骗罪侵犯客体的不同,但忽视了上述行为与贩运货币行为客观方面的差异,因而也是不可取的。那么,对误收假币后而故意使用,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误收假币而后故意使用,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行使、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除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数额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外,对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应以使用假币罪论处。但较直接使用假币行为在量刑上应酌定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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