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破网,黑客漏网
任何一起计算机犯罪案件,我们都要关注三个方面:犯罪分子、系统安全、法律制裁。对犯罪分子,我们有切肤之恨;对系统安全,我们心里有说不出的痛;对法律制裁,也许我们有更多的无奈。
计算机犯罪愈演愈烈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计算机犯罪愈演愈烈。以下是三个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案件。
一:1994年4月,赵某有目的的多次登录到深圳市某证券营业部网络服务器,于4月29日和5月24日两次实施犯罪行为,同时趁机操纵自己的帐户吞吐股票,进行非法获利活动。5月25日,当他又一次登录某证券营业部,但修改数据未成功时,即预感大事不妙,当天下午,他便踩碎网卡毁掉证据。赵某的两次作案,共虚增可用资金220多万元,调用94万多元入市,制造市场个股虚假行情,严重破坏了证券交易规则。同时,给某证券营业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4.6万多元(以当日收市价计),而他所操作的帐户共非法获利1.5万多元。
案例二:1989年,上海某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编了一套程序,用于截获银行储户利息。但该程序在运行过程中被发现,该工作人员没有拿到现金。但是把钱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划到自己帐上,这种行为是不是犯罪?当时国家法律没有规定,这个案件没有办法处理。现在,大家都明白了电子货币这个概念。
案例三:今年 4月4日凌晨,沪上一名19岁的“少年黑客”章重华将自己手提电脑上的导线伸向大墙下的一个排水孔,孔的那头,是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的空置电脑插头。章重华企图进入证券公司电脑网络里拷入一个他自编的密码追踪程序。一旦成功,章重华便可以自由转划资金。但因“行为鬼祟”而被巡警当场抓获。公安部门在调查后发现,章重华曾在3月16日、3月18日、3月19 日以同样方式进入该证券公司的员工电脑网络,拷贝了客户账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然而这起“黑客事件”因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也未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故在如何定罪量刑方面,专家众说纷纭,一时难以定性。
黑客如何定罪?
对于案例一,由于造成经济损失,案件审理变得很简单。但案例二、案例三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就案例三中“章重华的行为有没有构成犯罪”,专家、律师看法不一。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陶鑫良副教授:对章重华应以盗窃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在我们向知识经济迈进的时候,我们的法律在制定和适用上都应配合这一时代的要求。第219条规定,盗窃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章重华一案,就是利用计算机进行了盗窃商业秘密的犯罪。虽然受害证券公司事实上并未受到经济损失,但他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刑法第219条里对造成严重危害的盗窃商业机密罪规定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我们应看到,高科技、高智能型的犯罪,潜在的危害性特别大,我主张应对这类犯罪严厉打击。开发与控制的发展不平衡使得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其潜在危害性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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