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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
www.110.com 2010-07-13 16:27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包括:
  1.司法协助请求。申请司法协助要制作请求书。请求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机关和披请求机关的名称和地址;(2)案件名称;(3)请求所需 涉及的人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地、出生日、职业、住所或居所,以及其在诉讼中的身份;(4)必要时,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5)案情摘要; (6)执行请求所附具的其他材料;(7)请求的内容。请求书应由请求机关签署并加盖公章。请求书及其附件所适用的文字应用请求方的文字书写,并提供被请求 方译文本.还要注明"经证明无误"的字祥。

  2.司法协助的提出。双方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书,均需通过外交途径被请求方。即经过被请求方国家外交部送达中央主管机关,再转交有关下级法院办 理。对于双方有条约规定的.应按条约规定途径联系送达。例如,我国与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条规定:“一、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 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的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乌克兰方面系指乌克兰司法部、乌克兰最高法院和乌克兰总检察院。”

  3.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和通知执行情况。在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中,如果被请求国的机关认为自己无权执行请求,则应将该项请求转送有权执行的主 管机关,并通知请求国的请求机关;如果被请求国机关无法按照请求书所示的地址执行请求.应依被请求国法律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地址,完成请求事项.必要时要求 请求国提供补充情况;如无法确定地址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请求,被请求国应通知请求国有关机关,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并退回请求书及所有附件。对于执行 情况的通知,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执行情况通知请求国的主管机关。并附送达回证和所取得的证据材料。送达回证应有送达机关盖章、送达人和收件人的签名.以及送 达方式、日期相地点。如收件人拒收,应说明拒收理由。

  4.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凡符合下列情形的,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1)被请求国认为提供的司法协助有损于被请求国的国家主权、安全或 公共秩序的;(2)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该项请求所涉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3)该项请求所涉及的罪犯或嫌疑犯虽有请求国国籍,但不在提出请求的该国境 内。凡拒绝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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