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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祥卿、谢锐鑫、谢燕云、林文抛、刘列贞与海
www.110.com 2010-07-13 16:27

  〈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祥卿(死者谢建昭之配偶),女,43周岁,汉族。住址:广东省澄海市新溪镇西南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锐鑫(死者谢建昭之子),男,17周岁,汉族。住址:广东省澄海市新溪镇西南村。

  法定代理人:谢祥卿(原告谢锐鑫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燕云(死者谢建昭之女),女,16周岁,汉族。住址:广东省澄海市新溪镇西南村。

  法定代理人:谢祥卿(原告谢燕云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文抛(死者刘晓涛之父),男,51周岁,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隆西居委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列贞(死者刘晓涛之母),女,54周岁,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隆西居委会。

  上述五名上诉人共同人:蔡若波,广东省澄海市新溪镇西南村干部。

  上述五名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吴捷锐,中国外运广东汕头船务代理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新安大厦19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领来,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亚运村汇园公寓K-11座622-623室。

  法定代表人:赵东,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诉讼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文科,海南省惠隆船务企业公司天津分公司船长。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映标,“粤澄海27216”号渔船之渔民,男,43周岁,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隆西居委会。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明祥,“粤澄海27216”号渔船之渔民,男,19周岁,汉族。住址: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永进三社。

  原审原告:刘福来(反诉被告),“粤澄海27216”号渔船之渔民,男,33周岁,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海山镇隆西居委会。

  “粤澄海27216”号渔船的船舶所有人为谢建昭,是一艘木质小渔船,船长17米,船宽2.8米,型深1.2米,马力40匹,吨位10吨。经澄海渔港监督证明,该船“三证”齐全,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获准从事正常渔业生产。

  2000年3月12日中午时分(大约1100-1230左右),“粤澄海27216”号渔船在广东海丰海域捕鱼作业。“粤澄海27216”号渔船上有五名渔民,包括船主谢建昭、雇工刘晓涛、刘映标、张明祥和刘福来。在捕鱼作业中渔船翻沉,五名渔民全部落水。雇工刘映标、刘福来和张明祥获救,船主谢建昭、雇工刘晓涛2名渔民死亡。

  3名生还渔民均认为“粤澄海27216”号渔船是被“凯斯林”轮撞沉的。关于渔船沉没的情景,3名生还渔民描述为“当时的气象海况是:能见度良好,东北风6—7级,浪高约三米。渔船正在进行捕鱼作业,船在起网。起网时,渔船没有开车,处于空车状态以备收网需要随时动车。起网过程中没有悬挂任何信号,第一个发现大船的是船主谢建昭,当时两船相距大约300米。刘映标和刘晓涛挥动彩旗以引起大船注意,张明祥因晕船在船舱里睡觉,后被船主谢建昭喊出来。张明祥出来后,也参与喊叫大船避让。张明祥从船舱出来时,先看到大船,后又回头看到刘晓涛挥旗,刘晓涛砍网、船主在驾驶台。刘福来在起网,后因情况危急,船主拿刀让刘福来砍断渔网。而后,船主谢建昭冲进驾驶台准备进车或转舵。大船距离渔船三、四十米时,渔网被砍断。船还没开走,就被撞了。” “大船是斜斜的撞过来,大船的船首撞在渔船的左舷中部,碰撞角度大约为20?。”关于落水后的情形,生还渔民描述为,刘映标、谢建昭、刘福来、张明祥四人先后趴在渔船驾驶台顶端的木板上,刘晓涛在约十多米远处抱着一个塑料瓶。谢建昭搭着一块木板想去拉刘晓涛和他们在一起,但由于风浪大,最后只剩下刘映标、张明祥和刘福来搭在木板上。该顶板上面铺了一层塑料的可避雨的塑料布,长2.5米左右,宽大约1.2米左右,厚约2公分。板上大约有压塑料布的4、5条木棍。船沉后,顶板中间已断开两块,只有塑料布的丝连着,靠刘映标用力才能把它连在一起。3名生还渔民均认为“凯斯林”轮撞沉“粤澄海21276”号渔船后又回去救他们。

  “凯斯林”轮是一艘由上海市天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钢质杂货/集装箱船,总吨2966吨,净吨1660吨,船长98.02米,宽16.80米,深8.20米,惠隆公司为船舶经营人,由惠隆分公司直接经营。“凯斯林”轮具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均有《船员适任证书》。

  2000年3月12日中午时分(大约1100—1230左右),“凯斯林”轮空载从广东省蛇口港驶往目的港—上海港,途经广东海丰海域。“凯斯林”轮的航向为073°,航速约9节。在北纬22°28‘。85,东经115°32’。55(概位)处,“凯斯林”轮救起了三名渔民,即本案的原告刘映标、张明祥、刘福来(下称“生还渔民”)。根据“凯斯林”轮船员的陈述,在发现落水渔民之前,“凯斯林”轮周围并没有发现任何来往船只,海面能见度良好。

  本案被告惠隆公司及惠隆分公司认为,“粤澄海27216”号渔船不是被“凯斯林”轮撞沉的,“凯斯林”轮发现落水渔民后进行了施救,而不是撞沉了渔船。“凯斯林”轮船员分别对施救经过进行了描述。船长对施救经过的描述为:“中午1220时,本人正于房冲开水,忽听到右舷传来呼救声,走近窗边往外看,看到有人在水面招手。距约有30米左右,不及细看,即奔上驾驶台,问二副怎么回事,二副回答说听到右边有叫喊声。我就叫二副记下位置,同时我拿起望远镜看,见到1只柏油桶和其他零星飘浮物,又见到3个人在一起于一块有点花白色的浮具上,在其后约50-60米处另有1人在其他浮具上,当时看仅4人落水。看清情况即告二副备车,换轻油,同时右满舵返驶落水地准备救人。”当问到当时(在房间)看的时候渔船船员处于什么地方时,其回答:“只看了一下就出去了。当时我上驾驶台时,他(二副)在海图室的海图桌旁边,当时没有在驾驶台前面和外面,至于在海图室呆多长时间,我不清楚。”在第二次接受一审法院询问时描述为:“当时看到三名距离我船在30-40米左右,是目测的。在房间看到三个人,上驾驶台后用望远镜看时有四个人,一直没有看到船头。转过弯去没有看到船头。我刚上驾驶台时,水手趴在门口看,一上去后,他马上回到驾驶台操舵位置。”,船长蔡泉根在 2000年11月26日接受律师的调查笔录中称“3月12日约1115时上驾驶台,替三副吃饭,约1140时三副吃完饭回驾驶台,继续值班。我看海面无情况,就对三副讲,航向未变,讲完后我就下驾驶台。”在问到怎么知道海上有异常情况时,船长称“1220时(我房间有钟,手上戴表),我在房间冲开水,突然听到窗外有急叫声,我立即走到窗口,朝外看,只见海面上有人叫喊,我马上跑到驾驶台。只见本船右后方约200米左右的海面上,有人坐在物体上,待我用望远镜看明后,我即备车、停车,采取施救措施。”在问你船是否碰撞了他船时,船长称“我认为碰撞是肯定不可能的,是否擦了一下,我不能肯定。肯定没有正面碰撞,因为如果正面碰撞,船上肯定有感觉。但如果擦了一下,不一定能感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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