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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有活,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南村大街11巷17 号。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3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2004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红卫,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双峰县荷叶镇新建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3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暨委托代理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女,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杨求村,系本案的被害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小杰,男,汉族,2002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杨求村,系被害人的儿子。

  法定代理人彭科,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井字镇杨求村,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小杰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光亚,男,汉族,1940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丰田村,系被害人的父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冬阳,女,汉族,1945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荷叶镇丰田村,系被害人的母亲。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本新,男,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湘潭县青山桥镇龙舞村坝塘村民组。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有活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人朱红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彭小杰、葛光亚、彭冬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红卫驾驶大货车运载陶瓷原料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华顺达陶瓷厂,卸货后离开,汽车行至该厂门口时,与被告人冯有活因小事发生矛盾,朱红卫遂下车与冯有活论理,继而两人发生争执打斗。之后,被告人朱红卫因害怕吃亏,就登上其驾驶的湘 C52169号大货车准备离开,被告人冯有活则追打朱红卫,并跳上驾驶室左侧的踏板,朱红卫为甩掉冯有活,便起动汽车,在行进过程中,冯与朱拉扯、争抢方向盘,而朱在此情况下没有采取制动措施、没有停车,导致该车失控,将停在路边的另一辆大货车的油箱撞损,并撞倒站在旁边与丈夫一起等候进厂卸货的葛兵连,车轮辗压过葛的双腿。当天凌晨,葛兵连被送佛山市中医院抢救,因双腿严重损伤,致其股骨中下三分之一处截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葛兵连的伤势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葛兵连因此于2003年12月27日至2004年3月12日住院治疗,住院护理人数为2人,花费医疗费52773.74元,其中被告人朱红卫的家属代朱赔偿了1万元;葛兵连出院时安装轮椅花费580元,民政部门及康复机构建议其安装国产普及型大腿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葛兵连的父母葛光亚、彭冬阳分别出生于1940年1月13日和1945年10月22日,均在家务农,由兄弟姐妹四人(包括葛兵连)负责扶养。被害人葛兵连与其丈夫彭科于2002年6月13日生下一子彭小杰。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葛兵连的陈述,证实于2003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其与丈夫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华顺达陶瓷厂门口等候进厂卸货时,看见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两人在该厂门口争执,后来其突然被朱红卫驾驶的湘C52169号大货车撞倒,被车轮辗断双腿的事实。

  2、证人彭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案发时看见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两人争执打斗,之后看见葛兵连被朱红卫驾驶的大货车撞伤的经过。

  3、证人冯扬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看见两被告人在华顺达陶瓷厂门口打架,并看见二人上车后继续扭打,后来该车撞倒一名女子的事实。

  4、证人龙在光、何增清、秦可海、王余粮的证言,均证实案发时在现场看见两被告人争执打斗,朱红卫上车发动大货车准备开车走时,冯有活继续追赶,并跳上该车驾驶室侧的踏板与朱红卫相互拉扯、争抢方向盘,在此过程中大货车失控将葛兵连撞伤。

  5、被告人冯有活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供认与被告人朱红卫发生争执,看见朱上车要离开,就跳上汽车踏板,伸手入驾驶室内抓住朱的肩膀,朱用力推开其并加油开动汽车,其抓住朱的手和肩膀,后该车撞上另一辆车,此时才发觉还撞伤了一名女子。

  6、被告人朱红卫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供认因被告人冯有活将烟头扔进其汽车驾驶室,二人发生争执,之后其准备开车离开,冯跳上驾驶室侧的踏板,其辩称为自身的安全和躲避冯的追打才起动汽车,双方在拉扯、争抢方向盘的过程中,将站在路旁的葛兵连撞伤。

  7、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的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抓获两被告人时将湘C52169号大货车扣押的情况。

  8、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葛兵连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二级。

  9、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

  10、住院交款通知书、医疗费电脑清单、医疗单据、轮椅发票、住院陪护证明、康复机构证明,证实被害人葛兵连于2003年12月27日至 2004年3月12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葛兵连需支出医疗费52773.74元(因无能力支付只缴交了部分费用),出院时安装轮椅花费 580元,出院后,康复机构建议葛安装国产普及型大腿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预计安装假肢费用为360900元。

  11、户籍证明,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证明其父母葛光亚、彭冬阳由兄弟姐妹四人(包括被害人葛兵连)负责扶养,均在家务农;其与丈夫生有一子彭小杰。

  12、机动车行驶证及转让协议书,证实湘C52169号大货车原车主罗本新已于2002年8月10日将该车转让给被告人朱红卫,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彭小杰、葛光亚、彭冬阳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有活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六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朱红卫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医疗费 52773.74元,配置轮椅费580元,误工费126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住院护理费2535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61784元,安装假肢及相关费用为360900元,合计为582090.24元,扣除被告人朱红卫在被害人住院期间已经支付的10000元,实际应赔偿 572090.24元。限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四、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光亚、彭冬阳、彭小杰被扶养人生活费30600元。五、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出院后护理费,计算期限从 2004年3月13日起至安装好假肢之日止;计算标准参照2003年度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6169.56元标准计算,每日为16.90元。其中2004年 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出院后护理费限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安装好假肢之日止的出院后护理费限被告人冯有活、朱红卫于被害人葛兵连安装好假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葛光亚、彭冬阳、彭小杰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本新的诉讼请求。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兵连、葛光亚、彭冬阳、彭小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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