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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李孟泽,男,六十七岁(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一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大专文化,重庆对外建设总公司退休高级工程师,住重庆市渝中区张家花园197号5-1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被刑事事拘留,同年二月三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利明、吴晓波,重庆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费上利,男,四十一岁(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中专文化,重庆市桥梁总公司工人(停薪留职),住重庆市南岸区长江村135号附8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三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明卫东、张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浩,男,四十一岁(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市人,大学文化,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三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巴县衙门一巷25号3-7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三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小江、廖磊,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福林,男,四十五岁(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初中文化,重庆市桥梁总公司房屋建设分公司助理经济师,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部3村11幢2单元18号。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十一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伟、施云,重庆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珂,男,二十八岁(一九七0年十月十二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吕足县龙水镇花市街2幢4-1号。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四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文志、陈昊,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泽均,男,四十岁(一九五八年五月十六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重庆方洋物资贸易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江北区盘溪155-5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五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旭来、赵悦林,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开明,男,五十二岁(一九四六年十月十日出生),汉族,重庆江津市人,初中文化,重庆市通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车间主任,住重庆市江北区通用村193号附4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四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看守所。

  辩护人张奉轩、徐明,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远凯,男,五十三岁(一九四五年四月五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重庆通用机器厂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现更名为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158号附16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二月四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元炳、苏勇华,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原重庆通用机器厂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1号。

  诉讼代表人蒋兰,女,四十二岁,现任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经理,住重庆市江北区通用新村27幢。

  辩护人张浩、刘坚,重庆市红岩律师事务所凯力分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以被告人李孟泽、费上利、段浩、夏福林、闫珂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刘泽均、胡开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王远凯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三月二十一日又以被告人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和王远凯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补充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三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王璐、张发林、戴小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孟泽及其辩护人黄利明、吴晓波,被告人费上利及其辩护人明卫东、张涌,被告人段浩及其辩护人宋小江、廖磊,被告人夏福林及其辩护人张世伟、施云,被告人闫珂及其辩护人杨文志、陈昊,被告人刘泽均及其辩护人杨旭来、赵悦林,被告人胡开明及其辩护人张奉轩、徐明,被告人王远凯及其辩护人张元炳、苏勇华,被告人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诉讼代表人蒋兰及其辩护人张浩、刘坚;证人林世元、周道雄、刘长明、杨小平、代学敬,鉴定人卢铁鹰、林文修、杨渡军、杨共树、刘孝辉、黄自新、蒋中贵、王永夫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决定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1999]105号书和重检一分院刑诉补[1999]105号补充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四年八月,被告人段浩受綦江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称县城建委)主任林世元之邀,前往綦江商谈在綦河上修建一座人行天桥,要求段提供两套设计方案,以供选择。段浩便找到本单位的郭××及退休工程师赵国勋(另案处理)设计出两套方案。经县城建委林世元(另案处理)等人研究后,选定由赵国勋设计的“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式人行拱桥”(简称虹桥)方案。段为达到承揽虹桥工程,以不具备资质的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下属华庆设计工程公司的的名义,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初与县城建委签订了虹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造价250万元。同年十月八日,段又以其姨姐徐×开办的华庆公司富华分公司的名义,同县城建委再次签订了与华庆公司合同内容一样的总承包合同,并在綦江县设立专门帐户。随后,段私自找到本单位的刘××、赖××等人勘察、测量,赵国勋私自组织重庆交通学院教师吴 ××等人进行设计。同时段浩、赵国勋推荐,邀请被告人李孟泽联系施工单位,李便找到被告人费上利,二人商定由费上利找到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为骗取分包施工资质,费上利通过李孟泽联系,临时挂靠在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下属川东南经理部名下。事后,段浩从县城建委支付约125.36万元工程款中扣出管理费、勘察、设计费22.5万元后,即通知费、李进场施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中旬,费上利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在关键岗位的施工人员均无上岗证。同年十二月十二日,被告人刘泽均冒用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燃化公司物资部的名义,与费上利签订了螺纹钢、圆钢及虹桥主拱钢管的供货合同。之后,刘泽均与原重庆通用机器厂职工技协技术服务部(下称技协部)经理王远凯口头达成承揽虹桥主拱钢管的来料加工协议,并约定加工费计人民币十万元。王远凯将该加工业务又口头委托给该厂七车间主任、被告人胡开明等人进行加工生产。刘将钢管加工设计图交胡开明,但未提出具体加工技术要求。加工过程中,被告人王远凯放弃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被告人胡开明不按钢结构加工规范及设计技术要求焊接加工,在钢管压型中出现焊缝多处裂口时,胡未查明原因,仅作简单的补焊处理。其间,李孟泽、费上利、刘泽均等人多次到加工现场均未提出异议及检测探伤。钢管加工后,王、胡、刘未进行任何质量检测,即交付施工单位使用。李、费不按规定对加工钢管进行验收,便组织安装。当虹桥钢拱安装好后,费上利发现安装的钢拱检验不合格,为掩盖主拱钢管不合格真相,费上利、刘泽均、王远凯、胡开明共谋作假,由胡开明授意焊工班长刘XX两次制作焊制试块,并由王远凯以技协部名义出具“金属材料机械(焊接)性能试验报告单”,经检验合格,从而掩盖了虹桥主拱钢管不合格的真象。一九九五年六月,被告人王远凯在网管加工业务中,收到刘泽均支付给技协部的加工费70000元,并将其中人民币20000元加工费,采取收入不上帐的手段,据为已有。案发后已追缴王远凯的20000元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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