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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和非法私藏枪支案罪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陈大昌(又名三子),男,26岁,汉族,贵州省晴隆县鸡场镇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汉源县市荣乡前进村八组农民。199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康定县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斌,男,甘孜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正华(又名曹正波、曹老三),男,26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汉源县宜东镇天罡村九组农民。199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甘孜州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康洪,男,甘孜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元斋,男,35岁,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晴隆县马场乡鲁迫村3组农民。199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甘孜州公安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鄢德凤,女,甘孜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廷章(又名何章、汉生),男,23岁,布依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晴隆县马场乡鲁迫村2组。199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甘孜州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忠云(又名张老五),男,3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市荣乡前进村7组。199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关押于甘孜州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曹汉英,女,20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汉源县九襄镇上堰村6组。1999年10月2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16日被。2000年3月24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4月17日解除取保候审并收监关押。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甘州检刑诉字(2000)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昌、曹正华、王元斋、何廷章、张忠云、曹汉英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和非法私藏枪支罪,于200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林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大昌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斌,被告人曹正华及其指定辩护人高康洪,被告人王元斋及其指定辩护人鄢德凤,被告人何廷章、张忠云、曹汉英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方要求延期审理,本院作出决定,同意控方要求,决定延期审理,同年6月16日继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农历6月中旬,被告人陈大昌与被告人曹正华前往贵州省晴隆县买枪,未果。被告人陈大昌提出:找人造枪,并同被告人曹正华,被告人王元斋,被告人何廷章一同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并将被告人曹正华所租的住房作为秘密制枪点。之后,被告人曹正华与被告人王元斋、陈大昌分别找到胡邦林、顾福财、张涛先后加工枪管14根。在3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王元斋、何廷章共造仿“五四”式手枪10支,仿“六四”式手枪2支(其中1 支半成品)。被告人陈大昌、曹正华先后取走8支。(1)被告人陈大昌、曹正华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游孟鼎(另案处理)1支仿“五四”式手枪。(2)被告人陈大昌经被告人张忠云介绍先后以3500元、3000元的价格卖给陈孟(另案处理)2支仿“五四”式手枪。(3)被告人陈大昌经被告人张忠云介绍认识罗建忠,并经过罗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显金(另案处理)1支仿“五四”式手枪。(4)被告人陈大昌放1支仿“五四”式手枪在被告人张忠云处,之后魏成华将手枪拿去玩耍,案发后请张忠良将手枪交给了汉源县公安局。(5)被告人曹正华将1支仿“六四”式手枪放在家中装玉溪烟的纸箱里,之后被张国清发现将手枪交汉源县公安局(6)1999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大昌、曹正华携带2支仿“五四”式手枪乘车到康定,找到买主后,27日被告人曹正华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曹汉英让其带2支枪到康定。被告人曹汉英携带2支仿“五四”式手枪乘车到康定。被告人陈大昌、曹正华、曹汉英、王元斋、何廷章、张忠云相继被抓获归案,并缴获仿“五四”式手枪5支,仿“六四”式手枪1支(半成品)以及制枪工具等。1999年5月,被告人陈大昌与被告人张忠云共谋买枪,被告人陈大昌抵达贵州省晴隆县后,被告人张忠云电汇2500元钱让阮成转交给被告人陈大昌,陈收款后,遂购买仿“六四”式手枪2支,1999年9月,被告人陈大昌、张忠云通过罗建忠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康克成(另案处理)1支仿“六四”式手枪(此枪康克成于1999年10月13日打伤汉源县公安局干警而被收缴)。另1支仿 “六四”式手枪,被告人张忠云放在家中被其兄张忠明、张忠良发现将枪收缴,案发后交汉源县公安局。1999年8月份,被告人曹正华为姜永刚(在逃)存放1 支仿“六四”式手枪。此枪汉源公安局在曹的住处查获并收缴。

  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现场勘查笔录和枪弹鉴定书等书证,还有制造和买卖的枪支、造枪工具等物证证实。被告人陈大昌、曹正华、王元斋、何廷章、张忠云、曹汉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告人曹正华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且被告人陈大昌、曹正华、王元斋系本案主犯,被告人何廷章、张忠云、曹汉英系从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正华及指定辩护人辩称:(1)制造枪支的犯意是由被告人陈大昌提出的。(2)证人游梦鼎的证词只能证实卖枪给他的人是外地口音,故卖枪人不是曹正华,故指控被告人曹正华贩卖这支枪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忠云辩解称:控方指控他与被告人陈大昌卖给康克成1支仿“六四”式手枪,并认为康克成的证词证实的是在张忠云那里买的枪,故该被告人认为不是事实,因为他不认识康克成。

  经审理查明,1999年农历6月中旬,被告人陈大昌与被告人曹正华按事前商议一同前往贵州省晴隆县买枪。因未找到贩枪人,被告人陈大昌提出找人回汉源造枪,被告人曹正华同意,遂经人介绍与被告人王元斋认识,并商量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造枪,且答应每造1支枪给800元工钱。被告人王元斋同意并以到四川打工为由将被告人何廷章邀约一起来到四川。被告人曹正华将汉源县九襄镇刘家村2组李春桃处租的房屋作为被告人王元斋、何廷章的秘密造枪窝点。期间,被告人曹正华除出资购买造枪工具外,还与被告人王元斋一同到汉源县九襄镇法庭旁的机械加工店找胡邦林加工枪管10根,被告人王元斋在汉源县九襄镇犁城路顾福财的机械加工店加工枪管2根。被告人陈大昌在汉源县马家湾九襄镇农机站修理厂找张涛加工枪管2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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