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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罪案例分析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周建平,男,生于1974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系康定县长城宾馆厨师,住该宾馆)。199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康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波,男,生于1981年1月25日,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捕前系康定县长城宾馆厨师),住该县炉城镇东关居民点27号。199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康定县看守所。

  被告昂旺降措,男,生于1971年12月8日,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文盲,农民,捕前住康定县新都桥镇瓦泽乡营关村。199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甘孜州看守所。

  被告人绒波,男,生于1950年4月7日,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文盲,农民,捕前住康定县新都桥红星村。199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甘孜州看守所。

  被告人高文斌,男,生于1968年7月29日,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康定县旅行社职工,住康定县东关居民点27号。 199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取保候审。2000年4月4日被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甘孜州看守所。

  被告人格乃,男,生于1946年5月27日,藏族,四川省康定县人,文盲,农民,捕前住康定县新都桥镇金桥村。1999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1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甘孜州看守所。

  被告人杜厚军,男,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康定县金康矿业有限公司干部(派任康定县长城宾馆经理),住康定县炉城镇光明路17号。199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甘孜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取保候审。2000年4月4日被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同年4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甘孜州看守所。

  辩护人鄢德凤,女,甘孜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3月29日以被告人周建平、陈波、昂旺降措、绒波、杜厚军、高文斌、格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启麦多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建平、陈波、昂旺降措、绒波、杜厚军、高文斌、格乃及辩护人鄢德凤、证人白茂、王韩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甘孜州人民检察院(2000)甘州检刑诉字第6号书指控:被告人格乃于1999年3月份在新都桥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周建平、陈波 1支仿“六·四”手枪(此枪来源不明),二被告人回康定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此枪卖给了被告人杜厚军。同年3月,被告人格乃又将另1支仿“六·四”式手枪(此枪来源不明)换取了新都桥扎×××的一部摩托车。199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昂旺降措在新都桥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波1支仿“六· 四”式手枪(此枪来源不明),被告人陈波将此枪交给被告人周建平,被告人周建平又将此枪以3800元卖给被告人杜厚军。事后,昂旺降措又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周建平和陈波1支仿“六·四”式手枪(此枪来源不明),周建平将此枪交给高文斌出售,因枪打不响而被高文斌退回,在退枪的同时,高文斌告诉周建平有老板需要10支枪。同年11月份,被告人周建平、陈波先后与昂旺降措和绒波联系买枪,昂旺降措和绒波分别带上9支枪(其中昂旺降措3支、绒波6支)找到周建平和陈波。1999年11月7日,周建平、绒波、高文斌带上10支仿“六·四”式手枪(其中1支是高文斌退给周建平的)乘坐一辆奥托出租车拟到康定南郊的“绿杨山庄”交货,途经南郊郊外一住宿店时被抓获,事后又将陈波、昂旺降措、格乃、杜厚军抓获。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收缴的仿“六·四”式手枪13支、枪弹鉴定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建平、陈波、昂旺降措、绒波、杜厚军、高文斌、格乃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之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周建平、陈波系主犯,其他5被告人系从犯。上列七被告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周建平辩称:我未直接联系买枪人及9支枪支未出售获利。

  被告人陈波辩称:是帮周建平买枪,自己没有卖枪,不是主犯。

  被告人杜厚军及其辩护人辩称:杜厚军具有情节以及犯罪恶意较小。

  被告人昂旺降措、绒波、格乃、高文斌均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份,被告人格乃在新都桥镇以1000元的价格在他人(姓名不详)处买到2支仿“六·四”手枪,1支(无枪号)与新都桥镇邮电所职工扎×××换得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周建平、陈波到新都桥去买枪,经高××、扎×××介绍,以14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格乃处买到1支仿“六· 四”手枪(无枪号),被告人周建平、陈波将此枪带回康定后,被告人周建平以2000元将枪卖给被告人杜厚军。

  199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周建平交给被告人陈波1500元,让其去买1支手枪,被告人陈波到新都桥营关村与丁×(在逃)联系后,丁×找到被告人昂旺降措告之要买支枪,被告人昂旺降措到新都桥以2300元在扎×××(在逃)处买了1支仿“六·四”手枪(枪号64084)后,以2700元将此枪卖给被告人陈波,被告人陈波将枪带回康定交给被告人周建平,被告人周建平以3800元卖给被告人杜厚军。之后,被告人周建平交给被告人陈波2500元让其再买支枪,被告人陈波通过丁×与昂旺降措联系后,被告人昂旺降措在塔公再次找到扎×××,以2200元买了1支仿“六·四”手枪(枪号64004)与丁× 一同送至康定交给被告人周建平、陈波,被告人周建平将枪交给被告人高文斌出售,被告人高文斌试枪后,因枪打不响退给被告人周建平,并告之“老板需要数量多的枪支”。1999年11月份,被告人周建平、陈波先后与被告人昂旺降措、绒波联系买枪。被告人昂旺降措到新都桥镇上在扎×××(在逃)处以1300元买了2支枪(枪号分别为717、6472885)、以1600元买了1支(枪号640)共3支仿“六·四”手枪,带至康定交给被告人周建平、陈波。被告人绒波在次×(在逃)处以每支1500元买了6支仿“六·四”手枪(枪号分别为11066、640、640、640、640、640),带至康定通过丁×与被告人陈波取得联系。1999年11月7日,被告人周建平身带4支仿“六·四”式手枪(其中1支是高文斌退他的),绒波身带6支仿“六·四”式手枪与高文斌乘坐一辆奥拓出租车(车号川V03643)拟到康定南郊“绿杨山庄”交货,途经南郊郊外一食宿店时被甘孜州公安局挡获归案,尔后又将被告人陈波、昂旺降措、格乃、杜厚军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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